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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増值税即征即退专题培训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业务专题培训 ————厦门国税 一、培训目的: 1、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和掌握软件产品“超税负返还”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的税收扶持政策。 2、加快退税审核、审批进度,及时兑现税收优惠政策,缓解企业资金困难。 3、解决企业在申报退税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规范财务核算和纳(退)税申报。 二、政策演变: 1、根据国发[2000]18号文精神,三部、局、署联合制定和发布了《财政部、国税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2、《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厦国税函[2007]5号)明确了具体操作办法 3、2011年元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提到“实施税收优惠,继续实行对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分别给予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 4、2011年10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11]100号)明确自2011年1月起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 5、2011年11月厦门国税以《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厦国税函[2011]173号)重新修订了具体操作办法。-----以上文件均可在厦门国税网站查询 三、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 1、优惠期限:2011年1月起继续执行。(原执行期:2000.6.24—2010年底) 2、享受对象(主体):具有“软件企业资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 3、优惠范围(客体):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包括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混合销售收入(“营改增”后为兼营,分别适用17%和6%的税率)。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分次收取的上述收入应交营业税(增值税),不属享受范围---财税字[2005]165号) 4、优惠方式及内容:超税负“即征即退”。即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应纳税额/销售额)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11]100号) 解读: (1)软件产品是指自行开发生产的,以是否拥有著作权证(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为判定标准。 (2)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软件产品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当期进项)/软件产品的销售额。 “即征即退”额=当期软件产品应纳税额-软件产品销售额*3%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4)软件产品不包括嵌入式软件。---财税字[2005]165号(嵌入式软件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嵌入在计算机、机器设备中并随同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机器设备组成部分并不能单独准确核算软件成本的软件产品。)----财税 [2006]174号 但财税字[2008]92号文通知,嵌入式软件如能与计算机、机器设备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可按照财税字[1999]273号文规定享受即征即退。(除财务分别核算外,可结合发票及合同上分别注明的硬、软件价款确定硬件部分的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下列顺序确定: A、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B、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C、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 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5、不准退税的销售行为: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即征即退办法。(实行免税办法) 四、管理办法(具体操作办法): ---原为《关于加强软件企业增值税优惠管理的通知》(厦国税函[2007]5号),现为《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厦国税函[2011]173号) 1、退税条件: A、财务上要求分别核算(主要是销售额、成本、销项、进项单独核算)、纳税上分别申报(填报在《纳税申报表》的“即征即退”列) B、同时持有有效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相关产品的《著作权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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