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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学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增强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树立良好的校风,促进学生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校在籍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未取得正式学籍的新生,在取得正式学籍前受到开除学籍处分,以“取消其入学资格”的名义处理,受到其他处分,与在籍学生相同。 第二章 实施违纪处分的原则
第三条 坚持“育人为本”的原则。执行纪律处分必须同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广大同学要坚持正面教育,树立正气,反对歪风;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诚恳帮助,使其正视和改正错误。
第四条 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的原则。各级学生部门、单位、组织必须维护学校纪律和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条 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都必须根据本细则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章 违犯纪律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及其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八条 对于犯有本细则分则中规定的错误行为或违反上级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情节轻微达不到纪律处分条件的,必须做出检查,同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书面通报批评。对学校未掌握情况前而主动交代错误者,应从轻处理。
对屡次违反学校规定,经教育不改者要加重处理:
(一)一学期内第二次应受到中队书面通报批评者,要直接给予学院(系)书面通报批评;第二次应受到学院(系)书面通报批评者,要直接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校期间,曾受到过两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第三次违纪应给予处分者,要直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受处分后一年内又违反纪律应给予处分者,要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从重处理:
违纪情节特别严重者;
认错态度不好或拒不写出检查材料者;
违纪后订立攻守同盟,向学校隐瞒实情或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
(四) 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者;
(五) 违纪后用不正当手段私下了结者;
(六) 同时有多种违纪行为者,要按违纪最高等级再加重一级处分。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管理与审批
第十一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在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弄清事件的起因、过程及造成的后果、本人的认错态度等。除本细则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处理违纪学生时必须具备如下材料:本人检查材料、区队处理意见、中队处理意见、学院(系)处理决定或学院(系)处理意见。中队处理意见要有中队负责人签字,学院(系)处理决定或处理意见要有学院(系)主管领导签字盖章。
第十二条 纪律处分的权限
各学院(系)有权对学生做出记过以下处分的决定。各学院(系)将处分的原始材料及处分决定(一式八份),经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学生处登记后,予以公布全校。
对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予以公布全校。
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后,予以公布全校。
学生处直接批准记过以下处分;应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由学生处直接报校主管领导审批或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学习管理类错误的处分权限,按下列条款执行:
对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教务处审批;
对学生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主管副校长审批;
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后,报省主管高教部门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省委有关部门同意,由省主管高教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 审批部门和各中队都要做好处分过程记录。各学院(系)和学生管理科要分别做好处分登记。处分材料由学生管理科保存,并按时归档和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审批部门必须将处分决定送交本人,处分决定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对直接送交本人有困难的,学校可以在校内公示7天后,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按《大连海事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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