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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迁问题中的弈应用研究
对拆迁问题中的博弈应用研究
一、引言
2008年2月10日,韩国一名70岁男子纵火烧毁了韩国第一号国宝崇礼门上下层。据警方透漏,该男子认为,其名下位于京畿道高阳市山区的土地于1997~1998年重新开发时,没有从施工方得到充分补偿,向相关部门反映了数次,但均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因此开始对社会产生不满,进而决定在崇礼门纵火进行报复。此次事件对韩国历史文化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很多韩国民众面对着崇礼门的废墟而痛哭流涕。
2008年3月27日凌晨,几十名“身份不明”男子闯入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徐水香家,将她和老伴拖出屋外,随后拆了房子。55岁的徐水香就这样看着自己的房子被拆为平地。与徐水香同样遭遇的还有沈建方、陆素贞一家。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加速,我国征地的数量随之不断增加。城镇化是人类社会文明逐步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必然趋势。21世纪初,中国城镇化发展进人“第四波浪潮”后,正以迅猛之势汇入全球城镇化发展浪潮,农村人口加速向城镇转移,城镇人口从1990年的3.02亿增加到2005年的5.4亿到2010年的6.5亿左右。城市化率从1990年的26.64%增加到2005年的41.8%,预计到2010年我国城市化水平将达42-45%。
这个过程中,城市建设需要的大量的土地,这就需要征收大量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公布的《1997—2010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披露:2001—2010年,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204.80万公顷(3072万亩)以下,合计不超过340.80万公顷(5112万亩),其中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196.67万公顷(2950万亩)。
但与此同时,我国有关土地征用的法律、法规建设仍处在探索阶段,很多方面的规定不具体,不清楚。正是因为这种情况的存在,给征地行为带来了很大的随意性,由征地所引起的各种矛盾在我国日渐凸现,特别是暴力问题,导致群众上访大幅增加,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突出矛盾。
二、问题现状
1、拆迁补偿标准偏低
拆迁补偿标准偏低,直接导致实际补偿金额低于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违背了等价补偿原则,侵犯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随着房价不断攀升,被拆迁人打算用拆迁补偿款购买一套原区位等面积房屋的想法几乎不可能实现,无力负担房屋差价的被拆迁人很有可能成为“无房人”。所以,补偿标准低是引起拆迁矛盾的主要原因。
2、安置房源短缺
拆迁管理部门经常接到关于过渡期限长、安置房屋偏远等问题的上访,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缺乏合适的安置房源。拆迁安置最理想的状态是现房安置,实现零过渡期。在实际拆迁过程中,大都采取期房安置,集中建设以高层为主的安置小区。但是由于拆迁量巨大,安置房建设跟不上拆迁进度,拆迁人往往将过渡期延长,超出规定的最高期限。过渡周期越长,引发的拆迁矛盾越多。
3、上位法与下位法规定的征收补偿实施主体不一致
《宪法》规定国家是唯一具有资格征收公民私有财产的主体,而许多地方法规中却规定:“拆迁人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或安置”,征收公民房屋的主体变成拆迁人,与《宪法》中规定的国家作为征收主体相冲突。不仅如此,征收人的转变,使征收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行政法律关系转化为民事法律关系,而强制拆迁又违背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自愿”原则,需要动用行政手段解决问题。可以看出,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在实际中容易产生矛盾,应加以修正。
4、公共利益没有明确定义
在实际拆迁中,存在公共利益滥用现象。若拆迁项目是以修路、建设学校为目的,明显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以旧城改造或危房改造为目的实施的拆迁项目,是否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其性质很难界定。国内存在很普遍的现象:开发商假借“旧城改造”、“危房改造”之名进行圈地活动,导致某些小区建成不足10年,再次面临拆迁,一些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地段以公共利益之名逐渐被开发商占有。
5、估价机构的选择缺乏有力的监管机制
2003年建设部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其中第六条规定:“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在实际的拆迁工作中,估价机构是在市政府主管部门召开的拆迁预备会上确定的,通常会议上并没有被拆迁人代表参加,那么委托评估机构就成了拆迁人单方面行为。虽然拆迁政策有明文规定,选择估价机构要公开、透明,但是法律没有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导致居民选择的基本权利被忽略,难以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其评估结果也难以令人信服。
6、拆迁政策缺乏针对暴力拆迁的处罚条款
拆迁工作人员针对不配合拆迁工作的被拆迁人,通常采取停水、停电等方式施加压力,甚至采取胁迫、恐吓等暴力手段干扰被拆迁人正常生活,被拆迁人权利受到侵犯。但是除了侵犯居民人身权利触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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