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虚拟财产纷的法律思考---张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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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虚拟财产纷的法律思考---张墨

结 课 论 文 我的“装备”谁来保护 院 别 文化管理学院 专 业 影视制片管理 班 级 制 片 一 班 姓 名 张 墨 学 号 座机电话号码128 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 2013年月日……………………………………………………………………………………2 一、案例描述…………………………………………………………………………4 二、网络财产概念……………………………………………………………………4 三、虚拟财产是否具有价值…………………………………………………………4 四、“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依据……………………………………………………5 五、具体的保护措施…………………………………………………………………6 参考文献………………………………………………………………………………6 案例描述 刘先生是本市人,平时喜欢玩网络游戏《街头篮球》。今年2月份的一天,他在登录游戏账户时,突然发现自己价值15万元的游戏装备没了,要知道这些装备是他长年累月花钱买充值卡换来的。刘先生马上向鱼峰警方报警。 ?接到报警后,鸡喇责任区刑侦大队的民警随即展开侦查,几经努力,最终锁定了盗窃刘先生网络装备的嫌疑人是远在重庆的男子杨某。为此,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民警对杨某的游戏账户进行了冻结。然而就在警方决定奔赴重庆对嫌疑人实施抓捕时,却发现杨某突然不再现身《街头篮球》网络游戏中,且音信全无。 直到近段时间,民警发现杨某又在《街头篮球》网络游戏上出现,尽管这一次他使用的是新的游戏账号,但依然逃不过民警的火眼金睛。经多方调查确定杨某所处的具体地址后,民警随即赶赴重庆,在当地警方的协助下,成功将其抓捕归案。 网络财产概念 网络“虚拟财产”又称为“网财”,一般是指网民、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账号 ID 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按照传统的观点,玩家在游戏中获得的财物、身份等完全是虚拟的,只是在特定游戏中的内容信息,如同在比赛中取得的分数,其本身不具有价值。但笔者认为,网络游戏并非传统意义的比赛那么简单,在网络游戏中玩家在游戏规则范围内通过特定的行为来提高级别、获取“虚拟财产”,这些虚拟身份和财物已不只是单纯的记录数据而具备了一定的价值意义。在网络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各方面的今天,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商务、消费、创作等各种活动,产生的数据普遍被认为是有价值的。那么网络游戏产生的“虚拟财产”这类数据也当然具有价值。而且,玩家的“虚拟财产”不仅在游戏中具有使用价值,而且由于形成了需求,已经成为可以交易的商品,在各大拍卖网站上常有游戏中的虚拟道具、财物等进行拍卖,运营商为开拓市场向玩家出售虚拟道具和财产,玩家之间的离线交易也迅速发展,形成了一定的规模,甚至出现了代练级别而后将游戏账号出售以获取收益的职业。这样看来,尽管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在游戏终止运营后往往就失去了存在意义,但其一旦产生,就已经独立出来具备了一定的财产价值。按照马克思经济学说,价值通过使用价值体现,通过交换价值衡量。而网络游戏玩家通过练级或购买获得的“头盔”“战甲”等武器装备,是玩家花时间、金钱、精力获得的,应该算劳动所得,属于私有财产的范围。这种财产既有价值,也有使用价值,可以进行转让。从内容中讲,它是一种智力成果,接近于知识产权,我国民法通则有无形财产的规定,因此“虚拟财产”也是法律规定的一种财产表现形式。我国的法律在这方面规定的较为滞后,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做出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没有对 “虚拟财产”的数据资料做出规定,玩家对虚拟数据的权利也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九项消费者权利中的任一项,因此使得“虚拟财产”的权利主张陷入了一种无法可依的尴尬之中。但笔者并不完全赞同这一观点,我们应该用动态的眼光看待财产的内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财产的内容已经发生膨胀,享有财产的手段也更加丰富。要从行为的角度理解财产,即你有权利做什么,有权利获得什么,而且这种行为最终可以用金钱来衡量。从这个角度讲,财产已扩大为一种权益。在丰富多彩的现代社会,还把财产局限于实物的观点是错误的。 在《民法》教程中,也将财产分为三种类型,即一种是静态的财产,就是物权里面所说的,包括所有权等。第二种是动态的财产,就是在交易当中的财产,比如说订立合同,你买人家东西,要给人家钱,财产是在交易当中的财产,第三种财产就是无形的财产,比如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里面体现的财产。这三个是目前国际上通常讲的三种财产,那么现在是不是还应该有一种网络当中的“虚拟财产”,我觉得应该看到,它也是一种财产,或者将“虚拟财产”归于一种特定的无形财产,使其在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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