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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与一般承揽合同相比较,主要有如下特征:1、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由于建设工程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工程建设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影响较大,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上,就具有强烈的国家干 预的色彩。2、建设工程合同的要式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的分类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特定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安装任务,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期的开工和竣工时、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条款等。 建设工程合同的分类 (二)建设勘察合同 勘察合同是指工程的发包人或承包人与勘察人之间订立的,由勘察人完成一定的勘察工作,发包人或承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工程勘察综合类、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岩土工程勘察、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 。 建设工程合同的分类 (三)建设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指工程的发包人或承包人与设计人之间订立的,由设计人完成一定的设计工作,发包人或承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包括建筑物施工图设计、园林设计、建设小区规划设计等. 建设工程的分包与转包 (一)分包和转包的概念 建设工程的分包和转包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概念。建设工程分包,是指工程的承包方(含勘查人、设计人、施工人)经发包人同意后,依法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的行为。转包是指施工单位以营利为目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的施工单位,不对工程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行为。《合同法》禁止转包。 建设工程的分包与转包 (二)分包的法律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与第三人签订分包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分包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承包人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的分包与转包 2、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分包人须具备相应的建设资质条件,且只能分包一次。 承包人的合同义务 (一)工程质量承担担保责任 1、按照合同工程质量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2、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责任。 (二)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工程进度进行施工的义务 (三)承包人的容忍义务 承包人的合同义务 承包方有义务 接受发包人对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必要的监督,对发包人的检查,承包人应予以支持和协助。 (四)承包人的通知义务 在隐蔽工程隐蔽前,承包方应及时通知发包人进行检查,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怠于通知或未及时通知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的合同义务 (一)发包人的协助义务。 发 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设计、材料、设备、场地、资金、资料等。发包人未履行该义务的,应承担如下责任 :(1)顺延工程日期的责任。(2)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3)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缓建的,发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 发包人的合同义务 (4)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或者提供、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标准的,造成建设工程质量有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发包人的合同义务 (二)对工程的验收义务 1、建设工程完工后,发包人应及时对工程进行验收,发包人验收所应遵循的依据包括:(1)施工图纸及说明书; (2)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3)国家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发包人的合同义务 (三)支付价款并接收建设工程的义务 发包人在对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应按合同的约定,扣除一定的保证金后,将剩余工程的价款按约定方式支付给承包人。 1、合同约定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的,按照约定计算。 2、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 发包人的合同义务 (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计算结算工程价款。 3、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支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 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4、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以支持。 江西省特种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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