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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具有双重性: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它既是清末开始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继续,又表现出了新的时代特色,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特点;从实质和形式来看,在30年代形成的法律体系既是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意志的体现,又使中国近代法制在形式上趋于完备;从法律内容上来看,它既吸取了大量西方国家的立法精神,有保留了许多封建的法律传统;从实行法西斯独裁统治的手段来看,它以公开的法律强制和秘密的非法镇压相辅为用。对本章的学习,应以南京政府法律活动的背景、南京政府的“六法”为主干,对其法律内容和形式进行具体分析。
【本章知识点】:
1.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体制和原则
2.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
3.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性文件
4.南京国民政府的主要部门法
5.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机构和特务组织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概况
【基本内容】
一、国民党“训政”下的立法体制及原则。南京国民政府是以孙中山提出的“建国三时期”作为政治体制演进的标准。“训政”的核心是“以党治国”,既统治权由国民党独揽;政府成员由国民党指派;政府对国民党负责。在“党治”的原则下,国民政府实施三级立法体制,它有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政治会议、国民政府、地方行政机关组成。
二、南京政府的立法体系主要包括成文法和例(判例、解释例)。
三、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活动集中在三个时期:第一阶段在1928年至1936年,这时期的立法主要是建立“六法”体系和颁布了一批镇压革命的单行法规。第二阶段是在1937年到1945年,抗日战争条件下的立法既有惩治汉奸、保护抗属等单行法规,也有反共的秘密法规。第三阶段是在1946年到1949年,公布了反动“宪法”及一系列强化法西斯专政的特别法规。
【概念辨析】:
1.“六法”
这是南京国民党政府的成文法体系的主干。它由宪法及其关系法规、民法及其关系法规、民事诉讼法及其关系法规、刑法及其单行刑事法规、刑事诉讼法及其关系法规、行政法规组成。
2.例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律体系中的例主要由解释例和判例组成,它是对北洋政府法律遗产的继承和发展。作为成文法的重要补充,例可以对成文法加以引申或进行实质意义上的修正。解释例一般由司法院按一定程序做出,判例主要是初期的司法审判署、行政审判署及以后的最高法院判例、行政法院判例构成,如须变更,由司法院召集专门会议议决。
【疑难分析】
1.什么是“建国三时期”
所谓“建国三时期”,是孙中山出于对民众智力和素质水平的考虑,认为在中国建立宪政,当时未时尚早,必须经历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个过程也就是宪政国家的建立过程。建立宪政国家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在这三个阶段中,分别实施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宪法之治。简单来说,在军政时期,由国民党领导的军队来管理战乱初定的国家;由于国民党是孙中山心目中先进分子的集团,在民众尚无宪政意识的情况下,由国民党来训练民众掌握实施政权的能力,由国民党担当管理国家的责任,这是训政时期;在训政任务完成后,国家制定宪法,成立国会,进入宪政时期。
“建国三时期”不仅是孙中山就中国国家制度未来建设的思想理论,也是国民党南京政府实施的国家政策。以此理论为指导,南京国民政府从建立之时起,就具有极为浓厚的“党治”、“军治”色彩,在立法、司法领域也同样具有这种特征。
2.“训政”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民党“训政”的核心是“以党治国”。主要内容为:(1)统治权由国民党独揽。1928年10月3日,具有宪法性质的《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由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它规定在训政时期,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行全国国民大会的“政权”,闭会期间,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代行;训政时期的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治权”,由国民政府总揽;在党政关系方面,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对重大国务活动有决策权。
(2)政府成员由国民党指派。依据《训政纲领》制定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确定了政府体制,国民政府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推举若干人组织,后来又规定为国民政府主席、副主席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
(3)政府对国民党负责。国民政府的五院(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各自对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国民党始终处于最高训政者的地位。
第二节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
【基本内容】
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法一共有三部,即《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宪法》。前者是国民党实施训政适用的宪法,后者是国民党是实宪政适用的宪法草案和宪法,三者的共同性质都在于维护国民党、蒋介石的独裁统治。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是《国民政府组织法》。
二、民法。南京政府制订的民法采用“民商合一”的体例。它采用“国家本位”的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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