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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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人数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3)有限合伙企业人数可以变化,但其中始终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否则就要进行组织形式的变化。 2、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要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企业协议----除了普通合伙协议要反映的内容外,还要载明下列事项:(见书) 4、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形式---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方式与其他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别的都 一样,就是不能用劳务出资。 5、有限合伙人出资的义务---有限合伙人应按协议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6、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登记事项中应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认缴出资数额。 (三)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1、事务执行人----只能是普通合伙人。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 ☆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见书)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与普通合伙人承担同样的责任。 2、有限合伙人可以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限合伙人可以自己经营或者与他人合伙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四)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的规定 1、出质----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财产份额的转让----有限合伙人可以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五)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 有限合伙人清偿其自身债务(即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首先用自有财产清偿; 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以用从有限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清偿; 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其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清偿。 (六)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 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1)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其他合伙人不得要求其退伙。 (2)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不是以其出资额承担责任) 四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自学) 五、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自学)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目的与要求:了解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特点。掌握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其特征: 1、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 2、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内部机构设立简单,经营方式灵活。 4、个人独资企业是个非法人企业。 二、案例讲授---见案例 通过案例掌握个人独资企业法的以下问题: 1、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投资人为一个中国籍的自然人,可以用个人或家庭财产出资等问题。 2、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企业清算时,财产的清偿顺序。 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并且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5年) 二、案例讲授---见案例 通过案例掌握个人独资企业法的以下问题: 1、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投资人为一个中国籍的自然人,可以用个人或家庭财产出资等问题。 2、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企业清算时,财产的清偿顺序。 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并且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5年) 案例1: 自然人王某(系中国公民)于2006年11月10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A,从事餐饮经营。随着业务的扩大,A企业又设立了三家分店,并招聘了三名店长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企业也未与店长就聘用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半年后,王某出国,A企业交由其妻李某管理。由于李某管理经验不足,企业经营状况每况愈下,甲分店店长擅自与其亲戚合开了一家与A企业从事相同特色餐饮经营的企业,并任经理,主要工作精力转移。丙分店拖欠承租房屋业主的租金,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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