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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建筑施工人员急性病身故保险条款(2012版)-人保财险(备-健康)附28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建筑施工人员急性病身故保险条款(2012版)
1 总则
1.1 合同构成
本条款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2012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后,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区域内从事管理和作业过程中,或者在施工期限内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内,或者从施工现场到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往返途中突发急性病(释义见4.1),并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6)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7)既往病症(释义见4.2)及其并发症;
(8)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9)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
(10)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的行为;
(11)化学污染。
2.2.2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违法施工期间;
(2)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3)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3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包括领取保险金)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原件;
(2)保险金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
(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报告;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施工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聘用合同证明;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 释义
4.1 突发急性病
指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期间开始之前未曾接受诊断和治疗的,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后突然发生的,不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的急性疾病,但以下疾病或由以下原因导致的疾病不在本定义的范围之内:
(1)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先天性急性(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
(2)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的行为;
(3)化学污染。
4.2 既往病症
是指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前或等待期内已患有的急性病,或存在任何症状、体征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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