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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甲厂买通了乙门市部的采购员张某,由张某从甲厂买进了价值10万元的劣质货物,在仓库存放了一年半才被发现。而此时,张某已经另案被捕。门市部向甲厂提出退货或承担削
价处理的损失,遭到了甲厂的拒绝。甲厂认为:第一,张某是门市部的合法代理人,其采购行为有效;第二,门市部在一年半后才提起此事,已经过了时效。 问:甲厂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由代理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时效 )
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
(见本章第五个问题)
2、甲全权委托朋友乙,将一批服装由A市运往B市销售。乙雇佣了丙的汽车负责运输。乙、丙出发后不久,乙突然患病住院。只好将服装转委托给司机丙。丙继续运输。与此同时,乙从医院给甲打了个电话,告知此事,甲当即表示不同意,但此时丙已经上路。快到B市时,天降大雨,将服装淋湿。为了减少进一步的损失,丙将服装作了合理的降价处理,损失7万元。问:本案转委托是否有效?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 请选择:(1)转委托有效;(2)转委托无效;(3)损失由甲承担;(4)损失由乙承担;(5)损失由丙承担;(6)损失由乙、丙共同承担;(7)损失由甲、乙合理分担;(8)损失由甲、丙合理分担;(9)损失由甲乙丙共同承担。
? 再作一假设:假设在运输途中,丙去一酒店喝酒,喝醉了酒,忘了关车门,致使汽车和服装都被偷走,此损失应:(9)由甲承担;(10)由乙承担;(11)由丙承担;(12)汽车损失由丙承担,服装损失由甲承担;(13)汽车损失由丙承担,服装损失由乙承担。(14)汽车损失由丙承担,服装损失由甲、乙共同承担。
? 一般情况下,转委托必须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否则无效。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不在此限。
? 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由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3.1999年8月12日,邻居张某从刘某处借了10万元钱。当时在借条上写好三年后连本带利一次还清。2002年8月1日,眼看快要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刘某上门要钱,张某准备卖掉部分房子还钱,结果张某妻子不同意,还一气之下打开煤气罐要自杀,幸亏扑救及时,未酿大祸。刘某碍于邻居面子又害怕惹出人命,从那以后再也没提还款一事。直到2005年9月,刘某儿子准备买房,这才向张某提出还款,张某表示无力还款。刘某为此诉至法院。
诉讼中,张某的律师提出诉讼时效届满,请求法院驳回诉讼。
问:1、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是否有诉权?
2、被告若不以时效届满提出抗辩,法院能否主动以时效届满驳回起诉?
3、若张某在偿还了借款后,才得知本案诉讼时效已过,懊悔不已,遂起诉要求刘某予以返还,应否支持?
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因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期间而使其丧失在诉讼中胜诉权的法律事实。 (民事时效/刑事时效)具体包括:1.普通诉讼时效。除特别法另有规定外,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皆适用普通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为2年。2.短期时效。指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权利、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但不具有普遍效力的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3.长期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其意思为,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权利已被侵害,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经过20年的,其权利也
失去法律的强制性保护。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碍。此处的其他障碍包括(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三)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
只有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起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
(四)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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