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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国际税法 第一节 国际税法概述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 第四节 国际逃避税及其法律管制 第五节 国际税收协定 第六节 中国对外税收协定 第一节 国际税法概述 一、国际税法的产生和发展 国际税法是随着国际税收关系的产生与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新分支。 第一节 国际税法概述 二、国际税法的概念和法源 国际税法是适用于调整在跨国征税对象(即跨国所得和跨国财产价值)上存在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国际税收分配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与纳税人相互之间在跨国征税对象上产生的经济权益分配关系,是有关国家之间的财权利益分配关系和它们各自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统一体。 由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共同组成的综合性的法律体系。 第一节 国际税法概述 三、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 在主体方面,国际税收关系中的征税主体往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且这些国家既享有征税权利,同时也负有相应的义务。 在客体方面,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即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 在内容方面,国际税收关系由于是国家间的财权利益分配关系和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融合体,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并非仅具有强制无偿的特点,也还有对等互惠的内容。 第一节 国际税法概述 四、国际税法的宗旨和原则 宗旨:实现对跨国征税对象的公平、合理的税收权益分配关系,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正常发展。 原则: (1)税收管辖权独立自主原则。 (2)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原则。 (3)消除对外国人的税收歧视原则。 (4)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原则。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收哪些税和征收多少税的权力。 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一、属人性质的税收管辖权 指征税国依据纳税人与该国之间存在着某种人身隶属关系性质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在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方面,各国政府主张的属人性质的税收管辖权具体有居民税收管辖权(resi和国籍税收管辖权两种表现形式。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 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着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亦称居民课税原则。 在征税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下,纳税人承担的是无限的纳税义务,即纳税人不仅要就来源于或存在于居住国境内的所得和财产承担纳税义务,而且还要就来源于或存在于居住国境外的所得和财产向居住国履行有关所得税或财产税的纳税义务。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 (1)住所标准。 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境内是否拥有住所这一法律事实,决定其居民或非居民纳税人身份。 (2)居所标准。 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境内是否拥有居所这一法律事实,判断其是否属于居民纳税人。 (3)居住时间标准。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2.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 (1)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 (2)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 (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二)国籍税收管辖权 国籍税收管辖权,亦称公民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依据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国籍这种身份隶属关系的法律事实所主张的征税权。在这种税收管辖权下,凡具有征税国国籍的纳税人,不管其与征税国之间是否存在实际的经济或财产利益关系,征税国都要对其世界范围内的一切所得或财产价值征税。因此,纳税人在这种税收管辖权下负担的也是无限的纳税义务。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二、属地性质的税收管辖权 指征税国基于征税对象与本国领土存在某种地域上的连结因素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这类属地性质的税收管辖权,在所得税方面的主要表现形式有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在财产税方面则有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一)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指征税国基于作为课税对象的所得是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征税国只是依据课税对象与本国领域存在着地域上的联系这一事实而主张课税,并不考虑纳税主体的居民或国籍身份的归属。 纳税人承担的是有限的纳税义务,即纳税人仅限于就来源于征税国境内的那部分所得,向该征税国政府承担纳税责任。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在所得税法中,纳税人的各项所得或收益一般可以划分为四类: (1)营业所得 (2)劳务所得 (3)投资所得 (4)财产收益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二)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 指征税国在财产税方面基于征税对象的财产或财产价值存在于本国境内的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征税国主张课税的事实依据是作为课税对象的财产或财产价值坐落于或存在于本国境内,同样亦不考虑纳税人的居民或国籍身份归属。因而纳税人负担的是一种有限的纳税义务,即仅限于就存在于征税国境内的那部分财产或财产价值对征税国负有纳税义务。 第三节 国际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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