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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票据法汇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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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票的种类 按照票款支付方式,支票可以分为现金支票、转帐支票和普通支票。 1、普通支票 该种支票未印有现金或者转帐字样,既可以用来支取现金,也可以用来。 普通支票用于转帐时,应当在支票证明主明,即在支票左上角画两条平行线,称为划线支票。 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能支取现金。 2、现金支票 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3、转帐支票 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实践中我国一直采用的是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 二、出票 (一)出票人签发支票的条件 1、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支行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 2、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3、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4、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二)支票的格式 1、绝对应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上述款项请从我帐户支付” (3)确定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与汇票相比,少了收款人的名称一项 注意问题: 两项绝对应记载事项可以通过补记记载: (1)支票金额的授权补记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2)收款人名称的授权补记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2、相对应记载事项 (1)付款地 (2)出票地 (三)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 1、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2、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否则,该支票无效 (四)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三、付款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一)提示期间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二)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地足额付款。 (三)付款责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四、支票的使用 20世纪90年代达到高峰 由于电子支付方式的发展,对支票的使用下降,目前许多欧洲国家已经废除了支票。 在支票诞生350年之际,英国支付委员会在2009年12月16日决定将2018年10月31日确定为关闭中央支票清算系统的目标日,从该日起,英国将停止对支票的使用。 第六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票据的概念 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 二、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1、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1)一般情况下适用本国法律 (2)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的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的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2、出票时的记载事项 (1)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2)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的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的法律。 3、关于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的法律适用 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的法律。 4、关于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 适用出票地法律 5、关于提示期限、票据丧失时保全票据权利程序的法律适用 适用付款地法律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 汇票 见票即付 无须进行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到期日起10日内 到期日起2年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后1个月 本票(见票即付) 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出票日起2年 支票(见票即付) 自出票日起10日 出票日起6个月 下列关于票据文义记载的法律效果的表述中,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有( )。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B.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C.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的,通过贴现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D.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ABD 案例: 2002年3月2日,A展览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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