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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X)XK13-001
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
(复混肥料产品部分)
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1月19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 录
1 总则 1
2 工作机构 1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
4 许可程序 3
4.1 申请和受理 3
4.2 企业实地核查 3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
4.4 审定与发证 4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
5 审查要求 5
5.1 企业生产复混肥料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
5.2 企业生产复混肥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8
5.3 复混肥料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12
5.4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2
5.5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13
6 证书和标志 17
6.1 证书 17
6.2 标志 18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9
8 监督检查 19
9 收费 20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20
11 附则 20
附件1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21
附件2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5
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49
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50
附件5 检验报告 51
附件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 55
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复混肥料产品部分)
1 总则
1.1为了做好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6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复混肥料产品分为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四个申请取证单元,具体单元及规格见表1。
表1 复混肥料产品单元及产品规格
产品单元 产品规格 复混肥料高浓度(总养分≥40%) 中浓度(总养分≥30%) 低浓度(总养分≥25%) 复合肥料高浓度(总养分≥40%) 中浓度(总养分≥30%) 低浓度(总养分≥25%) 掺混肥料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lgsh33@ szc1972@
联 系 人:刘刚 商照聪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化肥,“产品名称”栏填写复混肥料,“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的产品规格栏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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