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煤集团防爆电气(器)管理办法浅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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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煤集团防爆电气(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集团公司各单位对防爆电气(器)的管理,引申“三不工程”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防爆电气(器)是指煤矿地面爆炸性气体环境及井下使用的隔爆型、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高低压电气设备、小型电器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集团公司成立防爆电气(器)管理领导组: 组 长:分管副总经理 副组长:机电副总工程师 成 员:机电处、装备物资分公司的单位负责人和分管副职;集团公司直属矿井、资源整合主体、太原煤气化的机电负责人。 机电处是集团公司防爆电气(器)管理的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各矿井、资源整合主体、太原煤气化是矿用防爆电气(器)的使用维护管理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要成立以机电负责人为组长、由机电管理部门、基层相关队组机电负责人等组成的矿用防爆电气(器)管理领导组,形成本单位机电管理部门、队、班组三级管理网络。 第五条 为了强化矿用防爆电气(器)的使用、维护、检查、管理,所有生产矿井和进入二期的基建矿井必须设立防爆检查组,并要求防爆检查组组长享受机电科科长助理的待遇。 第六条 集团公司机电处职责: 1、在集团公司领导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矿用防爆电气(器)的管理工作。 2、根据国家和行业各种政策、法规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补充、完善有关规定、管理制度、标准,并贯彻落实。 3、负责防爆电气(器)方面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工作。 4、负责对各单位防爆电气(器)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评价、考核。 5、负责上级部门对口检查的组织、安排和协调工作。 6、牵头组织防爆检查人员的培训、考试和资格证发放工作。 7、对防爆电气(器)运行中出现的重大及以上事故时,按集团公司规定参与追查分析。 第七条 集团公司装备物资分公司、各单位物资供应部门职责: 1、负责防爆电气(器)供应方的资质审查,确保供应方资质合格、完整、有效,提供证件齐全、质量合格的产品。 2、负责防爆电气(器)修理单位的确定和资质审查,确保修理方资质合格、完整、有效,修理设备(设施)证件齐全、质量合格。 3、负责做好防爆电气(器)保管和供应工作。建立、完善防爆电气(器)采购、出入库、库房管理等各项制度。 4、对新购置和修理后的防爆电气(器)入库登记,进行证件和外观防爆性能的检查,做好相关记录。禁止证件不全、外观防爆性能不合格产品入库。 第八条 各单位机电管理部门职责: 1、在本单位领导组的直接领导下,按照集团公司的总体要求,开展防爆电气(器)的管理工作。 2、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补充、完善防爆电气(器)的管理、检查、考核制度。 3、认真组织机电岗位人员的岗位标准、操作规程等技术资料的修订、补充、完善工作,并督促落实。 4、及时掌握队组防爆电气(器)的使用情况和动态。 5、牵头组织机电工防爆标准、检查标准及相关知识的培训、考试工作。 6、负责组织本单位防爆电气(器)管理工作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7、负责防爆检查组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 各单位防爆检查组职责: 1、负责对本单位地面领用、入井前的防爆电气(器)进行防爆性能检验、检查,合格后签发防爆合格证、登记备案。 2、负责对本单位地面及井下在用防爆电气(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条 各单位基层队组职责: 1、建立健全本队组防爆电气(器)安装、运行、维护、检查、管理、考核等制度,并落实在日常工作中,保证设备(设施)完好运行。 2、配合各级管理部门对本队组防爆电气(器)进行检查,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和隐患。 第三章 管理、监督与考核 第十一条 为满足不同生产规模矿井的日常管理需要,要求防爆检查组按以下数量配备人员: 1、年产量在120万吨以下的生产矿井,专职防爆检查人员的配备不少于6人。 2、年产量在120万吨(包括120万吨)至500万吨的生产矿井,专职防爆检查人员的配备不少于8人。 3、年产量在60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矿井,专职防爆检查人员的配备不少于10人。 4、基建矿井可根据自身需求配备防爆检查人员数量,但进入联合试运转后,要达到生产矿井的要求。 第十二条 为了使矿井防爆电气(器)日常监督检查保持较高的水平,凡今后配备防爆检查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取得职业技能鉴定中级及以上资格。 2、从事煤矿井下机电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 3、必须经过防爆标准及相关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 第十三条 队组每班都要对本队运行中的防爆电气(器)进行认真的巡回检查,维护好防爆电气(器)的防爆性能,杜绝失爆现象发生,保证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四条 机电处在每月的督查活动中,要将防爆电气(器)管理作为一项重点内容进行督查,并将结果在机电例会上进行通报。 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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