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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事审判合议庭试点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家事审判合议庭试点工作的调研报告
2010年3月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等1家中院、6家基层法院试点设立家事审判合议庭,专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一年多来,广东法院本着“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的原则,积极探索家事案件审判的新路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7年至2010年,广东省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不含继承纠纷)一审案件分别为41264件、43358件、47765件、50915件,均占广东省受理的民事案件总量10%以上。同时,家事案件具有强烈的伦理性,特定的亲属之间既存在法律关系,又存在伦理关系。然而,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基本上采取审理财产案件的方法,对家事案件的情感色彩和人伦特点重视不够,简单化、程序化处理的情况比较突出,有些案件审结后的社会效果不佳。家事案件的处理直接影响社会和谐,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权力需要较多地介入家事案件的解决,而家事案件又主要涉及当事人的私人领域。家事案件不仅要通过裁决解决纠纷,更需要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解等方式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因此,基于广东省家事案件收案的情况和家事案件自身的特点,2010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等1家中院、6家基层法院试点设立家事审判合议庭。各试点法院在制度建设、调解工作、调研创新方面均取得了比较明显的进展。
(一)狠抓制度建设,家事审判合议庭的规范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各试点法院制定了《家事审判工作流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实施细则》、《家事纠纷诉讼指引》等工作规范,明确家事审判合议庭的工作职责、立案范围、审理流程,为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成效夯实基础。广东高院于2010年12月下发了《家事审判合议庭工作规范指引》、《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适用指引》。同时,各试点法院还积极开展家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
(二)狠抓调解工作,家事审判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呈现“两高一低”(高调解率、高服判率、低改判率)的良好态势。服判息诉、案结事了是审判执行工作的“硬道理”,各试点法院以设立家事审判合议庭为契机,创新制度,深挖潜力,调撤率和服判息诉率得到大幅提升。2010年3月至2011年2月,各试点法院家事审判合议庭新收一审案件3279件,审结案件2655件,调解结案1859件,平均调撤率达70.02%,其中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和珠海市香洲区法院的调解率分别为90.18%和91.07%(见图一)。结案率和调解率不仅高于近几年广2010年底一审民事案件调解率达到60%的要求。当事人对审结的家事案件提出上诉的154件,上诉率为5.59%,其中广州市黄埔区法院的上诉率仅为0.9%,远低于广东高院制定的排头兵指标上诉率不高于15%的指标,取得了案结事了、服判息诉的良好效果。
(三)狠抓调研创新,形成多项重要调研成果。在目前我国家事审判工作实体法不完备、程序法又缺位的情况下,各试点法院积极开展家事审判调研,分析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情况、特点和审理变化趋势,研究现代家事审判的新问题,突破现行理论的约束和樊篱,形成《关于审理涉家庭暴力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我国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前瞻性研究》、《人身保护令在珠海的探索与实践》等成果,刊登在《人民司法》、《法庭》等刊物,这些理论研究与探讨为深入开展家事审判活动夯实了理论基础。
(一)大胆探索符合家事案件特点的证据规则,实现“发现客观真实、追求实质公正”的审判目标。家事案件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之间多具有紧密而又复杂的亲缘、血缘关系,亲亲相隐等传统家庭伦理规则,决定了在家事审判中仅依靠“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难以查明离婚原因、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及家庭暴力等私密性、隐蔽性较强的关键事实。为此,各试点法院在“发现客观真实、追求实质公正”价值取向指导下,大胆探索了符合家事案件纠纷特点的证据规则。一是针对家庭暴力案件,降低证明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二是扩大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取
(二)大胆探索适应家事案件特性的审理制度,明确了“财产申报、不公开审理、当事人亲自到庭”的新原则。一是试行诉前家庭财产申报制度。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创设诉前家事案件财产申报制度,制作家事案件财产申报表供当事人在正式开庭前填写,明确当事人不准确申报相关财产应承担的诉讼风险,固定庭审争议财产范围,有效提升办案效率。二是试行家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家事案件公开审理不利于当事人对涉及个人隐私、家庭隐私的事实开展充分质证,不利于法院全面掌握案情和探求当事人内心真意,也不利于保障参加庭审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针对家事案80%以上的事实证明,家事案件当事人亲自到庭制度更加符合家事案件审判规律。
(三)大胆探索建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加大对家事案件当事人的保护力度。一是证据种类齐全、形式灵活。主要包括结婚证、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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