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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征兵工作中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 .docVIP

关于对征兵工作中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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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征兵工作中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对征兵工作中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广州军区关于廉洁征兵的一系列政策规定,确保兵员质量,根据《兵役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军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补充规定》、《军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以及《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等法规文件的要求,对征兵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在征兵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一)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执行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征兵工作的纪律规定,随意放宽条件,降低标准,将不合格青年征入部队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四十一条第五款、《军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补充规定》第十二条处理。 (二)违反征兵政策规定,弄虚作假,将不合格青年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青年征入部队的,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异地办理入伍手续、将非农业人口以农业人口指标征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五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四十一条第八款处理。 (三)利用征兵之机,收受应征青年及其家长、亲友钱物的,视同受贿,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款处理。索取贿赂的,或索取钱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应征青年或家长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四)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处理。 (五)接受应征青年及其家长、亲友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三条处理。 (六)趁征兵工作之机,乱集资、乱摊派和乱收费的,所收钱物必须全部清退,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克扣新兵交通运输中的伙食费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四十一条第二十四款处理。 (八)接兵人员不按规定在军分区(人武部)招待所食宿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款处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主管人员的纪律责任: (一)在征兵工作中,不严格执行三总部“八不准”、广州军区“十不准”以及湖南省“十不定”规定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四十一条第五款、《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一条第一款追究责任。 (二)在征兵工作中,由于政审、体检把关不严,弄虚作假,导致出现责任退兵的,依照《军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款、《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一条第二款追究责任。 不将征兵工作程序、政策规定和征接兵纪律向社会公开的,不将征集标准条件、送检对象、体检政审合格青年名单和预定新兵名单向社会公布的,参照此款追究责任。 (三)征兵工作期间不设立举报信箱、不公布举报电话的,或对部属、亲属利用征兵之机搞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隐情不报、搞大事化小的,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军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一条第五款、第十款追究责任。 (四)对征兵工作组织不严,导致出现案件事故的,依照《军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一条第六款追究责任。 四、非中共党员的征兵工作人员,违犯第一条规定所列行为的,比照党内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五、征兵工作人员违反征兵纪律,属地方管理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会同征兵办公室进行调查;属军队管理的干部,由军队党委、纪委受理,会同征兵办公室进行调查。作出处分前,应征求征兵办公室意见。 六、对接兵人员的违纪问题,由当地兵役机关归口向上级兵役机关和接兵人员所在部队的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必要时,可越级反映。 附:有关党纪、政纪处分规定(摘录) 有关党纪、政纪处分规定 [摘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第六十一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索取贿赂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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