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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乐亭县孙有礼等18人诉迁安第一造纸厂等9家企业合
作者:摘自《环境与自然资源法学案例教程》 网友点击量: 2526 次 添加时间:2004-3-29 16:36:47
案例25 河北省乐亭县孙有礼等18人诉迁安第一造纸厂等9家企业合 法行为所造成环境损害之赔偿案 [案情] 河北省乐亭县农民孙有礼等18人为了发展海水养殖业,于1997年与乐亭县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了滩涂承包合同,共同集资在大清河、滦河人海口滩涂开办海水养殖场,从事海水养殖。2000年10月上旬,大量的工业污水沿滦河河道和滦乐灌渠奔涌至滦河口、大清口海域,污染了孙有礼等18人的6家养殖厂,致使养殖厂内即将成熟上市的蛏子、毛蚶、文哈、青哈、梭鱼、鲈鱼等贝类、鱼类等成批死亡。后查明,致养殖厂污染的工业污水系由迁安第一造纸厂、迁安市濡远造纸厂、,迁安市华丰造纸厂、迁安市自新福利造纸厂、迁安市友谊化工厂、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冀滦纸业有限公司、河北华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排放。于是,孙有礼等18位农民遂将上述企业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上述企业赔偿其经济损失。孙有礼等18人诉称,位于迁安市境内的上述企业所排工业污水超标,而这些超标排放的污水进入其养殖厂后导致水体污染,水质量下降,终致场内贝类、鱼类死亡,共造成20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孙有礼等18人请求法院判令上述各企业排除污染危害,并赔偿其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然而,上述各企业均否认孙有礼等18人养殖厂水污染事故系由其排污所致。其中,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特别强调,其系政府认可的达标排放企业,其所排放的污水系达标排放。为了证明这一点,该公司还出示了由当地环保部门颁发的企业达标排放证书及相关文件,以证明其排污行为是合法的,即使污染损害的事实成立,其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天津市海事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问题] 本案值得关注的问题在于,如果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污水排放确系达标排放,那么,该企业是否也应与其他非达标排放企业一样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 天津海事法院受理此案以后,分别于2001年12月17日和2002年3月21日两次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1)除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外,迁安第一造纸厂、迁安市濡远造纸厂、迁安市华丰造纸厂、迁安市自新福利造纸厂、迁安市友谊化工厂、迁安市书画纸业有限公司、河北华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唐山市冀滦纸业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所排污水均超过规定的标准排放;(2)上述9家企业所排污水中含有悬浮物、重金属、挥发哇酚等大量有害物质;(3)上述 9家企业所排污水沿滦河河道和滦乐灌渠流人滦河口、大清口海域,涌人孙有礼等 18人开办的6家养殖厂,致使养殖厂内即将成熟上市的蛏子、毛蚶、文哈、青哈、梭鱼、鲈鱼等大量死亡,经济损失约为1 366万元。 根据以上查明之事实,法院于2002年4月12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上述 9家企业对孙有礼等18人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其因贝类、鱼类死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1 365.97万元。其中,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污水排放虽未超标,属合法达标排放,但这并不等于其污水排放活动不会造成环境污染的损害结果。况且,企业排放污染物是否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不是判定企业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界限。故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同样应对孙有礼等 18人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这是我国第一起企业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例,具有典型性。它在司法实践中首开了追究达标排放企业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先河。 本案最具讨论的价值是,作为一个没有实施违法行为,而是达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当与其他8家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一样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我们知道,污染物排放标淮是环境标准的一种,它是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或环境目标而对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和数量所作的限量规定。其目的是控制污染源的排放活动,防止大量的高浓度污染物进入环境,以保证环境质量标准的实现。 污染物排放标淮作为环境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判定排污者的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因为,污染物排放标淮对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所作的限量规定,实质上就等于为排污者的排污行为规定了一个合法与否的尺度:凡达标排放的,其排放行为即是合法的;凡超标排放的,其排放行为就是违法的。而合法排放与违法排放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长期以来,许多企业都认为,只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放标淮的要求,则企业的排放行为就是合法的,即便给他人造成了污染危害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财产损失,企业也不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达标排放的行为是合法的,而合法行为是不会产生否定性的法律后果的。 的确,按照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只有在行为人的行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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