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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案例
111
本案被告是否侵犯了他人姓名权
(一)案情简介
某医院药剂科药剂士牛累与该科副主任黎瑾工作上发生矛盾,牛累蓄意报复。 1988年1月30口,牛累冒充患儿葛平的家长,书写指责医院药剂副主任黎瑾错发药品致患儿葛平服药后产生不良反应的匿名信。信交其夫骆奇峰抄写后投寄该市卫生局。卫生局将此信转交医院查处。医院经检查处方,认定患儿服用的药品确系黎瑾所发。据此,医院发函通报,对药剂科作了不点名的批评。黎瑾迫于压力写了检查,精神受到损害,并影响了技术职称晋升。
嗣后,黎的丈夫何正经多方查寻,找到患儿葛平家长。何正代表黎瑾向其赔礼道歉时,方知患儿葛平服药从来没有不良反应,其家长也没有向市卫生局写过信。何正将此情况向医院反映后,医院进一步查明匿名信是牛累夫妇所为。事实澄清后,医院撤销了原通报,并在全院大会上向黎瑾赔礼道歉,点名批评了牛累的错误。黎瑾对牛累的错误不予谅解,起诉法院要求追究牛累侵犯他名誉权的民事责任,受诉法院将牛累丈夫骆奇峰追加为共同被告。
对本案,法院讨论中,一致认为,牛累、骆奇峰盗用患儿家长名义,捏造事实,诬陷黎瑾,给黎造成了精神损害,其行为构成侵害公民名誉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否同时还侵害了患儿家长的姓名权则有不同认识。
(二)分歧意见及其理由
一种意见认为,侵害他人姓名权是指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本案牛累、骆奇峰所写的匿名信上,没有使用葛平父母姓名,因此,不构成侵害葛平父母姓名权的行为。
另一种意见认为,牛累、骆奇峰所写的匿名信是以患儿葛平家长的名义,无论匿名与否都改变不了盗用、假冒葛平父母名义的实质,因此,构成对葛平父母姓名权的侵害,应追加葛平父母为原告,由牛累、骆奇峰同时承担侵害葛平父母姓名权的民事责任。
(三)讨论题
牛累、骆奇峰的行为是否同时侵害了葛平父母的姓名权?
(四)分析意见
本案被告牛累、骆奇峰,虽然没有冒用葛平父母的姓名去破坏他人名誉,但却是以冒用葛平父母的名义去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而在父母子女之间,是有着特定的人身关系的。葛平的父母,与葛平父母的姓名,是密切联系不可分的。盗用、假冒葛平父母的名义与直接盗用、假冒葛平父母的姓名,实质是一回事。因此,本案两被告假冒患儿葛平父母的名义,捏造事实,诬陷黎瑾的行为,他们主观上虽没有侵犯葛平父母姓名权的故意,但却有假冒他们名义的故意,并实施了假冒他们名义的行为,这就构成了对葛平父母姓名权的侵害。
因此,在本案中,两被告的行为,既侵害了黎谨的名誉权,也侵害了葛平父母的姓名权。但这两个侵权行为,虽发生于同一法律事实中,可是,这两个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同,一个发生于牛累、骆奇峰与黎谨之间,另一个发生于牛累、骆奇峰与葛平的父母之间,其次,这两个侵权行为的客体也不同,一个侵害的是名誉权,另一个侵犯的是姓名权。
如果葛平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其姓名权时,则应另案处理。否则,法院无须在本案中就被告侵犯葛平父母姓名权一事做出处理。
本案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姓名权
(一)案情简介
原告朱文伯,男。被告郑雁,女。两人是某县同乡,是同到某市推销眼镜的个体户。两人在摆摊营业中,为摊位发生争执,相互辱骂,经工商所调解解决。郑雁自认为受辱太甚,蓄意报复。因此,以同乡人的名义向朱文伯的父亲发去电报,假称:朱文伯己故,火速来(某市)。朱文伯的父亲收到电报后,全家悲痛,积极安排后事;朱文伯的两个弟弟赶到某市后,见朱文伯无恙,始知受骗,虚惊一场。经了解是郑雁所为,朱文伯遂起诉法院,要求郑雁赔偿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
(二)分歧意见及其理由
法院审理后,对郑雁行为究竟侵犯了朱文泊的哪一种人身权利,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足的精神,郑雁捏造朱文伯已死亡的事实,以发电报方式,欺骗、愚弄朱文伯的父母兄弟,既侮辱、诽谤了朱文伯的人格尊严,又造成了朱文伯一家的精神损害,并蒙受了经济损失。郑雁应承担侵犯朱文伯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郑雁除侵犯了朱文伯的名誉权外,还盗用朱文伯的名义,宣称朱文伯己死,故同时侵犯了朱文伯的姓名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名誉是指一定范围内社会成员对某个公民的思想品德、生活作风和才能、信用等所作的社会评价;人的生死存亡不是社会评价;郑雁捏造朱文伯死亡的事实,给朱文伯的父母兄弟造成很大的精神损害,实际是侵犯了朱文泊父母兄弟的健康权,而不是侵犯了朱文伯的名誉权,应更换朱文伯的父母兄弟为原告。
第四种意见认为,本案是一种特殊的侵犯人身权行为,对此,民法通则没有具体规定,应参照民法保护公民人身权的规定精神,由郑雁承担侵犯朱文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
(三)讨论题
郑雁的行为侵犯了朱文伯哪一种人身权?
(四)分析意见
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并以其人格和身份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公民或法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的权利,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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