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法案例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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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案例集

侵权行为法案例集 案例1 1988年1月7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辛某某在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新开路街道办事处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男孩辛某(1985年6月生)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抚育费25元,每月男方可看望孩子,并能接回北京(即男方家)住几天;双方如有一方再婚,孩子归没再婚一方抚养;双方都再婚,按原协议办。1989年1月,张某某再婚后,辛某某几次去接孩子没接成。1990年1月9日,辛某某从张某某之母家,强行将孩子接回北京。张某某以侵害抚养权、监护权为由,向往所地法院起诉。 (1)简述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 (2)监护权、亲权等身份权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吗?为什么? (3)该案是侵权纠纷还是离婚后子女抚养纠纷,请说明理由。 案例2 1987年1月30日,山东省莒县酒厂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圆圈图形喜凰牌商标一致,用于本厂生产的白酒。此酒的瓶贴装潢上,除印有圆圈图形喜凰牌的注册商标外,还印有“喜凰酒”这一特定名称。山东省文登酿酒厂生产注册商标为圆圈图形天福山牌的白酒。该厂为与莒县酒厂争夺市场,拿着带有莒县酒厂商标标识“喜凰”酒的瓶贴装潢到莱州市彩印厂,让其除把喜凰牌注册商标更换为天福山牌注册商标,喜凰酒的“凰”字更换为“凤”字外,其余均仿照印制。文登酿酒厂将印好的天福山牌喜凤酒瓶贴装潢用于本厂生产的白酒。从1987年2月至1988年8月,共生产4509320瓶,销售3421308瓶,销售金额达2443284.34元。由于文登酿酒厂的瓶贴装潢在设计构图、字形、颜色等方面与莒县酒厂的近似,因此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文登酿酒厂同时还在同一市场中,采用压价的手段与莒县酒厂竞争,致使莒县酒厂的“喜凰”酒滞销,客户与莒县酒厂订的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因而给莒县酒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莒县酒厂为此曾通过山东《大众日报》刊登过不得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声明,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管理处也通知文登酿酒厂立即停止使用“喜凤”酒瓶贴装潢,但文登酿酒厂均置之不理。莒县酒厂遂向山东省临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文登酿酒厂停止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并赔偿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案例3 1985年1月18日,河北省《秦皇岛日报》发表了长篇通讯《蔷薇怨》,《人民日报》1985年3月2日予以转载,对河北省抚宁县农机公司统计员王某某与不正之风斗争的事迹作了报道。嗣后,作家刘某到抚宁县体验生活,根据一些人的反映,认为该文内容失实,自称“为正视听,换回《蔷薇怨》给抚宁带来的严重困难”,于1985年9月撰写了“及时纪实小说”《特号产品王某某》。文章声称“要展览一下王某某”,并使用“小妖精”、“大妖精”、“流氓”、“疯狗”、“政治骗子”、“扒手”、“造反对派”、“江西出产的特号产品”、“一贯的恶霸”、“小辣椒”、“专门的营私者”、“南方怪味鸡”和“打演员”等语言,侮辱王某某人格。该文在《女子文学》、《法制文学选刊》、《江河文学》和《文汇月刊》4个刊物发表,发行64.9万册。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1)什么是人格权?人格权有哪些?本案中王某某的什么人格权受到侵害? (2)本案中王某某看到文章后,并未受到太大的影响,照常上班,像没事一样,是否可以认为作家刘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诽谤、侮辱事实成立的标准是什么? (3)像《女子文学》这样的刊物应负什么样的审查义务?本案中《女子文学》等刊物是否有过错?他们应与刘某负共同侵权行为责任吗? 案例4 本案当事人于某、王某、孟某系上、下楼层的邻居,其中于某居2层,王某居4层,孟某居6层。1988年4月30日早晨,王某发现自己家的厕所和下水道堵塞,大便池返水,当即告知5、6、7层等几户邻居邻居停用厕所和下水道,同时到楼房管理单位找维修工修理,但正值“五·一”节休假,维修工均未上班,无法进行修理。5月3日晚,王某回家,见从厕所返出的水已将自己家的地板淹没,其中于某的2层和3层居民屋子也被水淹。王某再次上楼制止各邻居用水,发现孟某正在用水,当即予以制止。于某家因被水淹,电视机、墙壁、地板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检修电视机花费110元,粉刷墙壁花费50元,维修地板花费20元,共计180元。于某以孟某、王某为被告,提出,财物损害赔偿之诉。 (1)什么是归责原则?本案适用什么归责原则? (2)王某有无过错?他是否可以“五一”节休假,维修工均未上班,无法进行修理而进行抗辩?请说明理由。 (3)孟某有无过错,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如果承担责任,你认为应承担多大份额的责任最合适?请说明理由。 (4)如果王某没有回老家度假,而是到处找修理工实在找不到,自己修理也没修理好,他还要承担责任吗?为什么? (5)如果楼房管理单位承诺“两个小时给予处理,24小时值班,节假日不休。” 楼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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