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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PPT)
第四章
1.被保险人A,未成年,1996年其父B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少儿乐幸福成长综合保险”,该保险条款第二章“保险责任”第4条第7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日起至22周岁,如遇父母有一方意外死亡,以后各期年缴保险费减半;如遇父母双方意外死亡,以后各期年缴保险费全免,保险责任继续有效。”1997年,被保险人的父母离异,A随母C生活,并同时把投保人变更为C,后C于1999年与D结婚,D无婚史,C、D共同抚养教育A。A之生父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年D遇意外事故身故。C向保险公司申请豁免今后每年50%的保费。
分析:D虽然不是被保险人A之生父,但他与C结婚后,对A尽了抚养教育义务,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因此,D以外身故,A的保险费应豁免50%。
2.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1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问题:(1)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
分析:1)保险人不能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3.李某与张某同为公司业务员,2009年8月李某从公司辞职后,开始个体经营。开业之初,由于缺乏流动资金,李某向张某提出借款,并愿意按高于银行的利率计息,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作为抵押,以保证按时还款。张某觉得虽然李某没有什么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以汽车作为抵押,自己的债权较有保证,为以防万一,张某要求李谋为车辆购买保险,李某表示同意。2009年9月,双方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为了方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栏中,都写了张某的名字。2010年初,李某驾车外出,途中因驾驶不慎发生翻车,车辆遭到严重损坏,几乎报废,李某也身受重伤。得知事故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认为该车的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尽管该车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但是被保险车辆并非张某所有或使用的车辆,张某对于车辆没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应退还李某所交的保费,不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几次交涉未果,张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债权人,抵押车辆是否完好关系到抵押权能否实现,最终决定债权能否得到清偿,因此,发生保险事故后,张某对车辆拥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
分析:1)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或李某的原因损毁,这种情况下,张某的抵押权随之消灭,这种情况下,他对保险车辆是拥有保险利益的,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本案便属于这种情况。
2)抵押车辆的灭失系第三人原因致,并且李某对第三人享有赔偿金请求权。根据《担保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张某的抵押权移至第三人的金上,对该损害赔偿金可优先受偿,张某的抵押权并没有灭失,这种情况下,张某对投保是没有保险利益的,出险后无权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4.2000年9月,某地j厂购买了一辆奥迪牌轿车。同年10月,司机李大伟在厂长的吩咐下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险别包括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填写投保单时,李大伟为省事,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两个项目中都写了自己的名字。2001年,奥迪车在行驶中不慎与一辆卡车相撞,车身受损严重,且造成对方卡车损失。处理车祸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由当时驾车的司机李大伟负全责。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勘查后,确定保险车在事故中的损失及其碰撞责任都属于保险责任,但也了解到被保险人投保的车辆并非个人所有,而是j厂财产,即李大伟是以个人名义为企业财产投保的时候,以他对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而拒赔。
问题:1、企业财产应该由谁出面投保?本案中,李大伟作为企业雇佣的司机,是否有资格为属于企业所有的奥迪车投保?
2、司机李大伟为企业投保而与保险公司订立的财产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3、保险公司对保险车辆在碰撞事故中遭受的损失和该车产生的碰撞责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
分析:
5.衡阳市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为其59岁母亲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陈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1998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熊某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
问题:法院应如何判决?
分析: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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