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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保证合同

编号:拓银投资担保第( )号 反担保保证合同 安徽省拓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保证人:安徽省拓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六安市开发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郑仙喜 反担保保证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为了确保借款人 与贷款银行 签订的 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证人根据与借款人签订的编号为拓银投资担保第( )《委托担保合同》,向贷款银行提供了编号为 的《保证合》,反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反担保人)自愿为《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债权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诚信守约、平等自愿的原则,经保证人与反担保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和期限 反担保的主债权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均以借款借据为准)。 第二条 反担保的范围 反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因借款人违约致使保证人为履行《保证合同》而支付的款项(包含但不仅限于保证人已经代偿或垫付的本金、利息、罚息、复息),以及根据委托担保合同产生的赔偿金、逾期担保费、资金占用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违约金、差旅费、抵质押物的变现费用)等。 第三条 反担保的方式 反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第四条 反担保期间 反担保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指保证人根据《保证合同》向贷款银行代偿或垫付资金之日。 第五条 本合同与《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关系 一、本合同独立存在,只要《借款合同》中的借贷关系形成,不论《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有何种瑕疵或其它原因而导致的无效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反担保人仍应在本合同范围内对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如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限清偿银行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反担保人应主动筹措资金帮助借款人还款。如造成保证人代偿或垫付资金,反担保人必须在保证人代偿或垫付资金之日起十内立即清偿本合同第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债务。 三、贷款银行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宣布《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提前履行合同义务的,反担保人相应提前承担反担保责任。 第六条 保证人声明及保证 一、保证人有权要求反担保人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如实说明并提供其资产组成情况及证明文件。 二、保证人有权要求反担保人提供能够反映其资信情况的动产清单及权证(复印件)(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保险单证等)、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及其他信用资料。 三、上述《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发生债务的期限届满,债务人不能偿还部分债务或全部债务而由保证人代偿的,保证人有权要求反担保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反担保保证范围内以其所有资产足额承担保证责任。 四、因银行依上述《借款合同》约定宣布《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提前到期而借款人不能还款或依《借款合同》约定依法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从而使保证人提前履行代偿义务的,保证人应书面通知反担保人提前履行反担保保证责任,反担保人应在接到上述通知时即履行反担保保证责任。 第七条 反担保人声明及保证 一、反担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具有反担保资格,不因任何指令、财力改变及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的任何协议、继承与赠与等法律行为的发生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反担保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系自愿和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行为。 二、反担保人了解上述《借款合同》、《委托担保合同》、《保证合同》和本合同的内容,自愿为上述该笔借款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借贷关系成立,反担保即为不可撤销。《借款合同》、《委托担保合同》、《保证合同》即使有所变更,反担保人仍应在合同范围内对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反担保人接受保证人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向保证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都是合法、真实的,不存在虚假或误导。 四、发生民事诉讼或变更公司章程、组织结构、更换银行帐号及印签等重大事项时,反担保人在事发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证人,并不因上述重大事项减轻或免除反担保责任。 五、本合同履行期间,反担保人财务状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反担保能力减弱或丧失时,反担保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证人。并主动追加经保证人认可的其他反担保措施。 六、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前,除非得到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得采取下列行动: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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