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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 知法 懂法 守法 ◇以案说“法”, 教你用好《物权法》 去年10月1日起,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施行。这部历时14年,前后8次审议的法律,集中了当代中国人在民事立法上的最高智慧,高举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和个人合法私有财产的大旗,是民法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之一,跟每个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一、关于“物权”、“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物之权,对物的权利。对物的什么权利,对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权利。 ▲一、关于“物权”、“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指调整物权关系,即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侧重于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二、物权法的功能 (1)调整物的归属,实行定纷止争。 (2)调整物的利用关系,实现物的充分利用,使其效用能得到最大发挥。 ▲三、物权法中的“登记制度” ◆(1)登记生效制度 (通俗解释: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物权) (2)合同与登记区别制度 (通俗解释:签了合同不登记,没用) (3)预告登记制度 (通俗解释:防止期房“一房多卖”) ▲四、物权法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新规定 目前市民的住房,除极少数建在国家划拨土地上之外,基本都建在“出让土地”上。国家把土地出让给开发商,是有期限的;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那么住宅用地使用权满70年后怎么办?就此,物权法第149条第一款给出明确答案:“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 ★关键词 房子不倒可一直住下去 是否收费暂时不作规定 非住宅不受“自动续期”保护 ▲五、《物权法》关于“纯商业性开发”不得强拆的规定。 ☆案例4:去年9月21日,深圳蔡屋围“钉子户”蔡珠祥的拆迁补偿问题得到协商解决。开发商与蔡家经过一年多漫长协商,达成一致。蔡珠祥得到超过千万元的“天价”补偿,同意搬家。据知情人透露,补偿费用超过1500万,应在1700万左右。据了解,根据规划,蔡屋围地块将成为该市的金融中心。由于认为开发商给出的补偿价格过低,蔡珠祥一度拒绝搬迁。在达成满意的补偿协议后,蔡以“深圳钉子户”身份,写《感谢信》表示,非常感谢国家法律逐步完善,也感谢深圳市政府、市人大重视。 ★关键词: 纯商业性开发不得强拆 征收土地须依法足额补偿 ▲六、《物权法》关于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的规定 ★关键词 交到对方手中归对方所有 ☆[案例5]小王有一个漂亮的杯子。一天,好友小张来玩,小王拿出给小张欣赏,小张十分喜欢,向小王提出要买过来。小王口头答应了,以70元成交,尽管当时小张没付钱,但已把杯子带走。次日,小王反悔,跟小张提出取消交易,小张把杯子还给他。这时小张提出,杯子已经是我的了,谈不上“还”之说,你要这杯子就要付给我120元。由于小张当时没付70元钱,相抵后,小王掏出50元给小张,把杯子“买了”回来。 ★关键词:第三人“善意取得”获保护 ☆[案例6]甲因要出游,从乙处借了一台摄像机。出游过程中,同团的游客丙对该摄像机表示浓厚的兴趣,于是丙提出,愿以不菲的价钱跟甲购买。甲没有告诉丙实情;摄像机不是自己的,而是借来的。随之,甲便把摄像机卖给了丙,并当场进行了交付。丙对此不知情,也没想到甲的摄像机是借来的,丙向甲付了钱,甲也把摄像机给了丙。乙后来得知此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丙返还摄像机,但没有得到法律支持。 ★关键词:“一车两卖”,保护登记者 ☆[案例7]3个月前,镇江市民张三急等钱用,决定将新买的私家车以20万元卖给李四,当天两人签订合同,李四一次性付清车款,从张三处拿到钥匙将车开走。3个月后,张三发现李四把车开走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于是,他隐瞒了曾将车卖给李四的事实,又把同一辆车卖给了王五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王五用张三所给的车钥匙,把车开走。李四发现该车“失窃”后当即报警,警察在王五处找到该车。李四、王五都认为自己是该车的合法所有者,争执不下,对簿公堂,结果李四败诉。 ★关键词:正当渠道“买赃”可获补偿 ☆[案例8]赵先生从该市一处有名的二手车市场上花80元买了一辆二手自行车。有一天,他因办事将车停在某单位楼下,碰巧被由此经过的市民陈女士看到。陈女士仔细端详了自行车后对赵先生说,这辆自行车正是她前段时间被盗走的那辆,要求赵先生立即归还。赵先生感到委屈,他说是自己从市场上买的,予以拒绝。双方争执不下,只好报警。 ▲七、《物权法》规定:露天停车位租金归业主 业主“共有”如何界定 法规: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所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我省规定:“共有”收益业主得七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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