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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法47132898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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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法471328985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统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督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管理部门、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 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批颁发四级资质证书,由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批颁发。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二级、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第六条 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管监察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二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级、四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地)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以上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独立或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0万元以上; (二)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管理人员; (三)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10名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5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10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 (五)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独立或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0万元以上; (二)有8名以上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管理人员; (三)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五)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独立或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二)有5名以上具有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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