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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对中国保险服务贸易影响我国法律应对二.doc
加入WTO对中国保险服务贸易的影响及我国的法律应对二
(三)加入WTO后,我国资本市场可能有资金外流的潜在危险。
保险业不同于其它金融部门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的运营依据是数理概率论上的“大数法则”。这使得保险业尤其是人寿保险业具有一种资金吸纳的“磁场效应”,投保人将大量保费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备足准备金之后,将巨额保险资金用于投资,实现保险资金的保值与增值。在发达国家,保险公司保险资金的运用率在85%以上,而中国的保险资金运用率只有10%左右。习惯于运用资金投资的外资保险公司在进入中国市场之后,可以以吸收保费的形式聚敛资金,用于投资,然后将巨额投资收益转移出境,而与此同时,外国保险公司带入中国的外资相当有限,如此有可能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形成一股资金“逆流”,与我国吸引外资的初衷相悖。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04条的要求,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其资金用途也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较为稳健安全、收益率也较低的投资途径上,禁止保险资金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这就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上述资金逆流的负面影响。但值得重视的是,保险基金进入证券市场的问题已经提上了证监会、保监会的议事日程。据悉,日前中国保监会主席马永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均可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但必须经中国保监会审批后方可进行。目前我国除了13家中资保险公司外,还有18家中外合资和外资保险公司,它们也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商业性保险公司”,马永伟的讲话是否意味着某些外资参股的保险公司也可通过认购证券投资基金而间接进入中国证券市场呢?从近日的实践来看,已经初步显露出了外资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苗头。例如,首次向保险公司配售的同盛基金,共有11家公司获准参加配售,其中有中国人寿等10家中资保险公司,还有1家中法合资的金盛人寿保险公司。入世后依据GATS协议渐进式“国民待遇”的原则规定和《金融服务协议》关于“平等参与竞争”的要求,我们显然不可能长期拒外资保险公司于证券投资基金之外。随着入世后外资保险公司的大量进入和资金运用渠道的不断拓宽,上述资金逆流的风险将进一步凸现出来。
三、加入WTO对我国保险业的利弊权衡
单纯地论述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保险业的积极意义或负面影响,均不足以直观地确证加入WTO对中国保险业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因此还必须进行利与弊的权衡比较,以确定加入WTO之后我国保险业的得失,为我国保险法制为迎接入世所作的变革与完善提供可靠的理论依据。目前,理论界关于加入WTO对我国保险业利弊权衡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 正确对待保险业开放与金融安全之间的矛盾。
在保险业开放与金融安全的问题上,我国长期以来在认识上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倾向。一种倾向认为,外资保险公司尤其是实力雄厚的大型跨国保险公司大量进入中国市场,必然造成众多的负效应。这些负效应可大别为两类:一类是近期负效应,如转移利润,逃避税收,不正当竞争,转嫁经营风险等;另一类是远期负效应,这类负效应是由于跨国保险公司全球化战略与东道国经济政策发生冲突所致,相较近期负效应而言,影响更为深远,危害更为严重,如部分经济自主权受损,在市场份额方面付出沉重的代价,影响东道国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等等。在资本趋利性的推动下,外国保险公司的大量准入必然会对我国脆弱的金融体系造成冲击,危及我国的金融安全,因此,必须减缓金融开放的步伐,对外资进入金融市场施予严格的准入条件,实行严格的法律管制。另一种倾向则认为金融自由化是当今国际金融市场的大势所趋,我国保险业也应顺应这一历史趋势,外国保险公司的进入带来了我国急需的资金、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充满活力的竞争机制,对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应当加快保险业对外开放的步伐,扩大外国保险公司的准入规模,并以此为契机大力推进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
实际上,金融开放与金融安全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对外开放的扩大,有助于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金融体制,从而使金融安全得以维护,而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反过来又是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保证。问题的关键在于把握金融开放的“度”,即金融开放的总量与速度应在我国金融体系的容量与安全系数所允许的范围内。这决定了我国在开放资本市场和金融服务方面务必审时度势,量力而行:一方面,要逐步推进金融开放的进程,保持和加强利用外资的适度规模和合理结构;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的国力发展态势,实行适度的保护策略,要未雨绸缪,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手段,加紧构筑我国的金融安全防线。
(二)正确衡量保险市场份额下降与引进保险技术、经验的利弊得失
80年代后期,我国提出了“以市场换技术”的战略,旨在通过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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