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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最终发文版本)
长沙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长政办发〔2011〕9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纳入居民医保参保范围:
(一)具有本县户籍,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含在外地参保)的人口;
(二)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医保或者新农合,在长沙县稳定居住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三)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医保或者新农合,在长沙县购买房产并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地户籍人员;
(四)按照规定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家庭所新增的家庭成员,含因婚嫁迁入、退伍、刑满释放、新生儿等新入籍的人员。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本县范围内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参保。
第五条 参保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保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1、公平的享受医疗保险服务和费用报销权利;
2、监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3、监督各定点服务机构执行各项医保政策和各项相关政策法规。
(二)参保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申报家庭和个人身份信息,按时足额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分;
2、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并在办理入院手续时提供有效参保凭证;
3、遵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各项法律和政策规定;
4、配合经办机构和有关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如实提供情况。
第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县财政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七条 探索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和大病医疗互助制度,着力提高我县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和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经办工作。
第九条 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制定本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
(二)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三)负责统筹地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核和年审;
(四)对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章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管理和
支付;
(二)编制本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上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三)负责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并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本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审核、汇总、上报等工作。
(五)负责本县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参保征缴工作,并协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医疗保险相关事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城乡居民医保的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为居民医保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工作场所,保障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
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解释、意见收集等工作;
(二)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参保登记、基础信息的录入、变更、汇总上报等工作;
(三)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原始资料的整理、归档及统计上报等工作;
(四)完成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发改部门负责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经费按基金征缴总额的3%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卫生、民政、公安、审计、物价、药品监督、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三章 参保缴费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及缴费时间(以下简称征缴时间)为每年的第四季度(即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本年度征缴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新参保人员须凭户口本、身份证、居住证、外地未参保(参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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