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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企考核

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根据《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及奖惩。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由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一)基本指标、分类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净利润、主营业务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管理费用总额、成本费用总额、平均单位成本、经济增加值(EVA)、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率、投资收益率、保值增值率、成本费用总额、成本费用利润率、平均单位成本、盈余现金保障倍数、安全间隔里程、产销差率、项目管理指标、融资计划完成率、经营净现金流入、总资产增长率、资产管理效益指标、经济增加值(EVA)以及特殊客户核定指标(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等。 (二)综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年度履职定性评价、全面预算管理情况、基础管理情况、企业法人治理相关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安全生产、节能降耗、计划生育、维稳工作等指标。 第五条 国资委目标值的确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企业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全国同行业优秀值 (三)企业预算目标值 (四)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下达的任务目标 (五)全市相关指标的总体水平 (六)国内、外经济环境重大变化及企业战略重组等重要因素 第六条 考核权重的确定 当企业目标值优于或等于国资委目标值时:考核权重=基准权重; (二)当企业目标值劣于国资委目标值时: (三)考核权重最低不低于基准权重的50%,最高不超过基准权重。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 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综合评价指标得分 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计分 1、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计分公式 当指标实际完成值优于企业目标值时,公式取“+”;当指标实际完成值劣于企业目标值时,公式取“-”; 2、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得分最高不超过考核权重的180%。当企业无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且无全国行业优秀值时,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得分最高不超过考核权重的120%。 3、在分类指标中若有特殊客户核定指标,则考核权重等于基准权重,相应该项指标得分按企业实际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情况评定。 (二)综合评价指标的计分 综合评价指标对应的分数为30分,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分。具体如下: 1、综合评价的基本指标:企业负责人年度履职定性评价占10分,由市国资委考核委员会根据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全面预算管理情况占10分;基础管理情况占5分,由市国资委业务科室和财务总监根据企业内部管理、财务报表资料报送以及问题整改等基础管理情况进行评价;企业法人治理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占5分,根据考核企业章程和产权代表请示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评定。 2、奖励加分项目:全面预算管理指标中,企业各指标实际值控制在预算目标值的5%以内,另奖励加5分;企业领导班子被评为 “四好”领导班子,另奖励加5分。 3、社会责任项目:该类指标不设权重。安全生产、节能降耗、计划生育、维稳工作指标,当企业在以上方面工作发生事故时,视事故等级扣分,最多扣至综合评价得分为零。 综合评价指标的每项考核内容及其权重将根据企业的实际发展状况,结合市国资委监管需要进行调整确定。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等重大情况的,对企业有关负责人依据其责任相应扣减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有充分证据可免责的除外),其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扣减15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扣减10分。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九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一)任期考核指标一般包括下列四项: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2、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3、不良资产比率 4、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二)非经营性企业任期考核指标为: 1、任期内项目完成情况 2、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第十条 国资委目标值的确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前一任考核指标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企业定位及发展规划 (三)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下达的任务目标。 (四)全市相关指标的总体水平 (五)国内、外经济环境重大变化及企业战略重组等重要因素。 第十一条 考核权重的确定 (一)当企业目标值优于或等于国资委目标值时: 考核权重=基准权重; (二)当企业目标值劣于国资委目标值时: (三)考核权重最低不低于基准权重的50%,最高不超过基准权重。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考核权重等于基准权重。 第十二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 企业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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