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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效力暂时失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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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效力暂时失效

保险合同效力暂时失效 篇一:保险合同失效与复效 篇一:保险合同中止与复效的问题思考 保险合同中止与复效的问题思考 摘要 保险合同的复效制度是保险法中重要的、特有的制度。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往往会因为投保人的主观或客观原因没有交付当期保险费而效力中止,但法律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复效制度,也就是使效力中止的保险合同重新恢复效力。这一制度既保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利益,也符合了保险人的利益要求。由于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保险立法还不够完善,其对中止与复效制度的规定较为简单,虽然新《保险法》做出了一定修改,但保险理论界和实务中仍存在很多争论。本文对我国保险合同中止和复效制度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思考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目 录 一、保险合同的中止 (一)保险合同中止的含义 (二)保险合同中止与保险合同终止的区别 二、保险合同的复效 (一)保险合同复效的含义 (二)保险合同复效的意义 (三)保险合同复效的条件 三、我国保险合同中止和复效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思考 (一)关于催告形式及程序 (二)关于保险人对保险合同复效的同意权 (三)关于保险合同复效的“可保性要求” (四)关于保险合同中止其间的保费的利息 人身保险合同复效制度的设置是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防止因投保人一时疏忽或经济上的困难而使合同归于无效。由于人们对复效制度的理解存在分歧,使得在实务操作中出现很多保险纠纷。本文对保险合同复效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几点建议。 一、保险合同的中止 人身保险合同复效,是相对于合同效力中止而言的。保险合同复效的前提是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一)保险合同中止的含义 我国《保险法》第 36 条第 1 款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长期人身保险具有投资和储蓄的价值,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可以分期交付保险费,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保险合同不能因为投保人暂时逾期未交保险费而失效,其效力只是暂时停止1。保险合同的中止,具有如下两个特征:第一,保险合同中止,只是其效力处于一种暂时的停止状态,并非效力消灭。在满足一定的条件时,保险合同的效力可以恢复。第二,在中止期间,如果发生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免责,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保险合同中止与保险合同终止、解除的区别 保险合同的终止意味着保险合同效力的消灭,指保险合同因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导致合同效力永久性的停止,权利义务关系不再有约束力的一种法律行为。而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后,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单方法律行为。单从含义即可看出保险合同的中止不同于保险合同的终止与解 除。合同终止或解除,都表示保险契约当事人间之权利义务关系不再存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因某种特殊事由的出现,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的状态2。则合同的中止只是双方契约关系的暂时中断,并非消灭,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恢复。 1袁继尚.对人身保险合同复效问题的若干思考[j].法制与经济.2010,6 2吴定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4二、保险合同的复效 (一)保险合同复效的含义 保险合同复效,是指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事由消除后,经过一定的程序,被中止的合同效力即行恢复。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使保险合同恢复效力。需注意的是,复效与续效不同。所谓续效,是指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后,当事人约定继续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续效是在原保险合同期间届满的情况下,又形成了一个与原合同内容一样的新合同,而复效则是原合同的恢复,只存在一个合同。 (二)保险合同复效的意义 同样,复效也符合保险人的利益要求。首先,保险合同恢复效力可以使保险公司现有的保险业务保持稳定,降低保险人佣金、租金及各种管理费用成本。其次,从保险人营业来看,对以年为期、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合同,因在缔约之初的年份已分摊完以后合同的附加费用,以后收取的营业保险费除提取纯保险费外,其他部分将属于保险人的利得,可以达到公司财务上关于净资产额的要求,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符合监管指标3。 (三)保险合同复效的条件 保险合同效力的回复只能适用于效力中止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投保人向保险人为申请复效的意思表示;2.投保人补交保险费;3.保险人和投保人就复效条件达成协议4。 对于上述条件中,要使效力中止的合同恢复效力,除补交自保险费到期日至复效日为止所欠的保险费外,是否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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