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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单务合同
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单务合同
篇一:保险合同及其分类
第二章 保险合同及其分类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
1.概念: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又称保险契约,是指保险双方为了实现保险的目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2.保险合同与一般经济合同的相同之处:
(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保险合同特点
(1)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是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作为基础的。采取欺诈、胁迫等手
段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它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使它比一般合同更加需要诚信,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完全
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
(2)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对当事人一方只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借贷合同等都属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则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如:投保人有交保险费的义务,那保险人就有收保险费的权利)在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中,绝大多数合同都是双务合同。
(3)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附和合同,又称附从合同、定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协商而订立的合同。附和合同的特点如下:
一是附和合同的条款(主要内容)是由单方事先决定的,一般是由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事先决定的,相对人不参与合同条款的制定。
二是附和合同的相对人只有订立合同的自由(接受或不接受),而没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处于一种附从地位。
(4)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所谓要式,是指合同的订立要依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进行。保险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主要表现为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及书面协议。 这是国际惯例,可以使各方当事人明确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易于保存。
(5)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协议的同时双方交付合同中的标的物,合同始为成立。
诺成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协议时合同即告成立。
(6)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被保险人取得保险保障,必须支出相应的保险费。
(7)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合同。
案例: 未完全履行告知义务拒赔案
案情介绍: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 (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末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期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任何法律关系都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不可缺少的要素。保险合同的法律关
系也是由这三个要素组成的。保险合同的主体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客体为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内容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当事人- 保险人
投保人
关系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辅助人-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估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
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
各国法律一般要求保险人具有法人资格,但并非任何法人均可从事保险业。
只有依法定程序申请批准,取得经营资格才可经营;此外,还必须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如果保险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所订的保险合同无效。如属超越经营范围,合同效力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法人:指法律上具有人格的组织,他们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可以发起或接受诉讼。法人能以政府、法定机构、公司、法团等形式出现。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2.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
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但如果该合同的缔结是经过监护人同意后所为,则该保险合同有效)
第二,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法律承认的利益)
第三,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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