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是附条件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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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附条件合同

保险合同是附条件合同 篇一:保险合同射幸合同 篇一: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 英文对照 aleatory contract; chance contract; 射幸合同 在学术文献中的解释 1、射幸合同是指以不确定的事件发生作为给付条件的合同.具体讲一方当事人受偿只是一种机会,机会在效果上具有不确定性,要么什么都没有,要么可以获得数倍乃至数十倍于支付保费的赔付 文献来源 2、而人寿保险合同尤其是死亡保险合同,保险金要高于保单现金价值(亦正因为如此,保险合同称为射幸合同),因此,维持合同效力所能实现的担保能力要高于退保 文献来源 3、因此,保险活动具有赌博或彩票的性质,人们也将保险合同称为“射幸合同”.从表面上看,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但实际上,在保险活动中,不可能出现双赢的局面 文献来源 射幸合同总论 -------------------------------------------------------------------------------- 作者:付春明 摘要:射幸合同以不确定性事项为合同标的,为人们所常说的撞大运。与人们平常生活中订立合同以确定性事件为标的的原则不同。因而常容易激发人们的投机心理,带来道德风险,所以人们一般视射幸合同为不正当的。但在法律史上,早在罗马法时期法律就有对射幸合同调整的记录,而且在现代各国民法中,也多有对射幸合同进行明文规定的。且在现实生活中,随经济社会发展,许多新种类的射幸合同如有奖销售合同、金融期权合同等如雨后春笋般冒出,射幸合同应在法律上取得一席之地应为理所当然之事。由于射幸合同的许多副作用,也由于例外从严的法律原则,我国也应在法律上明文规定射幸合同的适用范围,以对其进行严格规制。 关键词:射幸、射幸合同、合法性 一、射幸与射幸合同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现实生活中,人们基于或经济或益智或娱乐的目的,经常会就一些不确定的事项进行或说服或交易等行为,如打赌、期指买卖、保证等。通常,人们把这种主观上具猜测性和客观上具不确定性的事项称为机会性事项,参与这类事项的活动即为赌博或试运气活动。此类活动一个学理上的名字为射幸。射幸一词来源于拉丁文,在词源上,该词与alea(意为死亡)和aleator(意为玩骰子者)有联系。《牛津字典》给“射幸的”下了这样的定义:“取决于死亡的降临;因此,取决于不确定的偶然性。”[1]民事合同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表达。射幸合同是民事合同中的一种,它属于双务合同的范畴,也即缔约双方负有相互给付的义务。当然,与一般双务合同相比,这种相互给付有其特殊性:一方的给付并非等价物而是寄于未来的不确定的偶然性,可能获得巨额利益也可能一无所获,但这并不影响射幸合同为双务合同的性质。因为,当事人订立双务合同时,他们正在进行允诺的交换,允诺的给付是约定的交换对象,这并不意味着各合同当事人把两个允诺的给付看成具有完全相同的市场价,或者看做同等地有利于自己。订立合同的主要诱因是这样的事实:各当事人对向他允诺的给付,比他同意在交换中付出的给付,有更强烈的欲望。[2]即所谓经济学上的边际效用更大。 基于射幸合同的标的具有的不确定性和偶然性的特点,各国民法对之定义大同小异如《法国民法典》第1104条第2款定义射幸合同:“在契约等价是指各方当事人依据某种不确定的事 件,均有获得利益或损失之可能时,此种契约为射幸契约。”[3]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第1776条规定:“若作为合同目的之一的履行取决于不确定事件,合同是射幸的或冒险的。”第2982条规定:“射幸合同是当事件人全体或其中一人或数人由此获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效果取决于不确定事件的相互协商一致。”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91条:“本重述中的‘射幸允诺’是指以偶然事件的发生或由当事人假定的偶然事件的发生为条件的允诺。”[4] 从以上定义可知,射幸合同的基本特征有: (一)射幸合同的交易对象是“幸运”或者说是“希望” 交易的标的物在合同缔结时尚不实际存在,所存在的只是获得该标的物的或然性,或者说取得该标的物的希望。因此,罗马法学家把与射幸合同有关的买卖活动正确地称为“买希望”(emptio spei)。[5]即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的代价所得到的只是一个机会或一个希望。譬如在有奖销售中,买受人花钱买得一件商品的同时也买回一个获奖的机会,是否中奖则有待于奖票的号码。 (二)射幸合同成立的特殊性 与附条件的各类合同不同,射幸合同成立即生效,与附条件的诸如雇佣合同、承揽合同、买卖合同等需等条件成就与否才决定合同的效力不同,当事人不得因交易标的物的未出现或者灭失而提出反悔或者撤销合同的要求。这也是罗马法中的“买希望”与“买希望之物(emptio rei speratae)”之间的区别所在。[6] 这里还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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