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关于赤道原则专项融资借款合同及赤道原则专项融资承诺函示范文本的使用说明.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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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关于赤道原则专项融资借款合同及赤道原则专项融资承诺函示范文本的使用说明

关于《赤道原则专项融资借款合同》及 《赤道原则专项融资承诺函》(示范文本)的使用说明 本次修订的《赤道原则专项融资借款合同》及《赤道原则专项融资承诺函》示范文本,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合同制订依据 (一)《合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 (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第2号令颁布)、《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等监管规定; (三)《兴业银行适用赤道原则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兴银[2009]355号)、《兴业银行关于规范适用赤道原则的项目融资业务操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兴银[2010]52号)、《兴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兴银[2009]686号)及《兴业银行项目融资管理实施细则》(兴银[2009]724号)等本行相关制度规定。 各分行在办理具体业务时应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办理。 二、合同适用范围 (一)项目融资借款合同 1、本示范合同文本适用于对公单笔业务; 2、本示范合同文本适用于借款人向本行申请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本外币的赤道原则项目融资借款。 根据《兴业银行适用赤道原则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所谓“项目融资”,是指以投资项目的项目资产、预期收益及因收益产生的权利作为融资基础、还款来源和还款担保的融资方式。 所谓“适用赤道原则的项目融资”,应根据《兴业银行适用赤道原则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兴银[2009]355号)、《兴业银行关于规范适用赤道原则的项目融资业务操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兴银[2010]52号)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二)项目融资承诺函 1、本示范文本适用于对公额度授信业务; 2、本示范文本适用于额度项下赤道原则项目融资的承诺函,由借款人单方出具给本行,并作为融资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所谓的“融资合同”,可以是额度授信合同,也可以是信用证或票据等项目融资合同。 (三)借款展期 赤道原则项目融资项下的借款展期,可适用《兴业银行关于启用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固定资产融资承诺函及借款展期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兴银[2009]700号)项下本外币合一的借款展期合同示范文本。 (四)额度授信业务链接条款 额度授信项下具体业务,如需使用赤道原则项目融资借款合同的,可以在对公单笔业务示范合同文本中增加相应的主合同链接条款,由分行法律与合规职能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使用。具体条款链接可参考如下条款: “总合同 本合同为编号 的《 授信合同》(即总合同)的分合同,授信额度折合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元整,授信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次借款金额计入授信额度。” (五)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 关于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目融资借款合同、节能减排项目融资借款合同、赤道原则项目融资借款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根据《兴业银行关于启用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固定资产融资承诺函及借款展期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兴银[2009]700号)项下的合同使用说明执行。 (六)合同示范文本效力 本合同示范文本自颁布生效之日起,原《兴业银行关于启用项目融资借款合同(适用于单笔项下赤道原则项目融资的示范文本)及项目融资承诺函(适用于额度项下赤道原则项目融资的示范文本)的通知》(兴银〔2009〕562号 2、利息偿还 通常业务中较多采用按月、季计息方式,并且给予借款人还息周期的选择权。分行可以根据业务的需要以及风险控制状况,选择适当的计息周期和还息周期。分行在选用按月、季计息之外的计息周期时,应当考虑是否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以及前、中、后台操作的可行性。 3、罚息与复利 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25条规定:“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对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季(短期贷款也可按月)计收复利。如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应择其重,不能并处。” 罚息是指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以本金为基数计收的比正常利息更高的费用,其作用主要是惩罚借款人违约行为和赔偿贷款人损失,罚息利率应当高于借款利率,包括逾期罚息和挪用罚息两种。复利是指借款人应当按期支付而未按期支付当期利息,贷款人以当期应收未收利息为基数对借款人计收的费用,即利息的利息。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的,则罚息利率也为固定利率;借款利率采用浮动利率的,则罚息利率也为浮动利率,其浮动周期与借款浮动周期一致。罚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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