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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第三章劳动合同订立
第三章合同订立 第一节缔约过程的权利与义务 一、知情权 1、劳动者的知情权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当然,用人单位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2、用人单位的知情权 ?二、劳动者的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用人单位如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此外,单位也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形式 一、劳动合同的形式 一般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 特殊书面形式(包括公证、鉴证) 二、书面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以某种文字、符号书写。 2、必须有明确的劳动合同当事人。 3、必须是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文字和符号。(文字表达清楚无歧义) 没有劳动合同怎么办? 何正文是四川省阆中市妙高镇农民,5年前来到北京当建筑工人。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他常常被克扣工资。2009年3月6日,何正文和弟弟一起到北京某工地做工,约定的工资是每天120元。所在工地的开发商是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筑总包是北京市第六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劳务分包是北京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佳”)。六建和鸿佳两公司各在工地设了项目部,鸿佳的项目经理叫姚天文。四川的包工头蒲坤阳从鸿佳公司承包了一部分木工活,何氏兄弟就跟着蒲坤阳做木工。 他们来的时候和其他工人一样,都是只有口头协议,没有任何白纸黑字的书面约定。《劳动合同法》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长期以来,建筑业农民工都很难得到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享受不到正式职工的待遇。他们只能跟着包工头,转战在各个工地上,工资、劳动条件、工伤保险等都得不到保障。面对不平等的谈判地位,很多工人都无奈地接受了这一现实。由于何正文以前吃尽了没签劳动合同的亏,多次提出要签合同,但都被拒绝了。在几次目睹工友因没签劳动合同而遭遇不公平待遇后,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2009年9月,何正文到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当时他手头上惟一的书面证据就是2009年9月5日结算时拿到的估工单。2009年12月15日,在法庭上,鸿佳公司辩称,没有证据证明何正文与其存在劳动关系,但认可鸿佳公司是北辰项目的分包单位,但实际上是姚天文的工程挂靠在公司,公司只收取姚天文的管理费,姚天文把承包木工的活交给蒲坤阳做,具体人员公司不清楚。 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委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四款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认定何正文与鸿佳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10年初,四川籍农民工何正文拿到了劳动仲裁裁决书,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他4万多元的工资和补偿金,包括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赔付的双倍工资。据了解,这是中国目前4000万建筑工人中,首起无劳动合同而拿到补偿的官司。 2010年1月26日,仲裁委作出裁决,鸿佳建筑公司支付拖欠何正文2009年3月6日至9月13日的工资及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等,一共4万余元。 “我不是为我一个人维权。《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两年了,但工地上就是没有人按照法律来办。如果谁都不去行动,不去改变这种现象,等将来我们的孩子出来打工的时候,还要被拖欠工资。”何正文说。他就是要用行动去改变现实,进而“推动整个社会法制环境的改善”。 现在,何正文成了工地上的维权专家,他在工作之余的主要任务,就是帮助其他工友了解和学习劳动法,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期限 固定期限 按劳动合同期限 无固定期限 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是指企业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后,原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也随之终止。 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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