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控制(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pptVIP

【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控制(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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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控制(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ppt

一、可能会发生赔偿金的几种情况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支付赔偿金的法定情形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支付赔偿金的法定情形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北京高院、仲裁纪要: 26、在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支付赔偿金的法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三   第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就《解释(三)》答记者问 ??? 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了加付赔偿金,是否意味着只能由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司法解释对此是否有所创新? ??? 答:对于《劳动合同法》第85条正确的理解应当是:加付的赔偿金如果想要获得法院的支持,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劳动者必须就用人单位拖欠其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违法行为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后,用人单位仍未支付,此种情况下才存在加付赔偿金,如果未经过这一前提程序,劳动者直接主张加付赔偿金,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二、支付赔偿金的法定情形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劳部发[1995]223号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二、支付赔偿金的法定情形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1995年5月10日)劳部发[1995]223号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五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二、支付赔偿金的法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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