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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ppt
3、未取得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处方的处罚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 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处方的调配、核对人员违规的处罚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这和普通处方的要求是一致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这也是和普通处方的要求是一致的。 。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禁止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除外。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 2、入库验收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第二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双人验收,清点药品数量,检查药品质量,登记相关信息后入库。 *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 3、储存保管与安全设施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双人双锁保管。 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当安装报警装置。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 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应设专柜,建立账册或账卡。 过期、破损或家属无偿交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登记造册,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示。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 4、出库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库须经双人复核、签字。 出库药品建立专用帐册,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发实行基数管理,各药房(调剂室)依据使用情况建立合理基数,并在药库登记备案。 药库发放数不得超过基数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依据药房(调剂室)领药单准确发放,同时登记专用账册/帐卡,清点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 5、药房领药、账物管理与调配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药、账物管理与调配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采用基数管理模式,保持合理库存,不得超过规定基数量 为每种药品建立帐卡,每日清点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 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由取得调剂资格的药师负责调剂,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拒绝发药。 处方须调配人、核对人双人核对并签名 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 调配后的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处方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 (2)第二类精神药品领药、账物管理与调配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对第二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建立专用账册或帐卡管理,每日清点药品核对账目,做到帐物相符。 药师认真审核专用处方,遵循用量要求,对于单张处方超过规定用药天数的特殊情况,须由处方医师注明理由,再次签字后方可调配。 * 6、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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