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二与护士临床工作相关的医疗法规完成版-杨盼开题报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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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二 与临床护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制作人:杨盼 新课导入 一急诊患者在就诊过程中,护士没有询问患者有无青霉素过敏史即为患者做青霉素试验,造成患者休克死亡。请问护士在该事故中该付什么样的责任? 职业综合能力培养目标 1.专业职业能力:能够掌握基本的医疗法规、具有对疫苗分类的能力。 2.专业理论知识:掌握医疗法规的处理及其原则,掌握艾滋病的传播途径。 3.职业核心能力:与护患之间建立良好的关系的能力、能确定医疗事故的分级、具有预防艾滋病宣教的能力。 一、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在1989年施行基础上,由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 法定传染病共计39种 立法目的和方针 各级政府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 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 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监督管理 保障措施 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医疗事故的分级 (三)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置 1.患者有权复印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一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2.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四)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1.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完全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 主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次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轻微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2.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几种情景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院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罚则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侵权责任法 四、献血法 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四、献血法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对医疗机构用血提出要求,规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五、其他 (一)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国务院决定自2005年6月1日开始施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疫苗分两类 (一)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一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 (二)艾滋病防治条例 艾滋病是我国重点防治的重大疾病。《艾滋病防治条例》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三)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人体器官移植 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属于人体器官移植,不适用于本条例。 本条例强调以下重点: 第一、要严格遵循自愿的原则 一是,公民有权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 二是,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应当以书面形式表示。 三是,公民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意愿的,有权随时予以撤销。 四是,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 五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第二、明确固定活体器官接受人必须与活体器官捐献人之间有特定的法律关系。即,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第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第四、准入制度。 【互动环节】 何种情况属于侵犯隐私? 【护考链接】 一、传染病防治法 (1)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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