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南艺术大99学年度第11次行政会议纪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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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南艺术大99学年度第11次行政会议纪录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99學年度第次行政會議錄 月2時 主 持 人: 紀錄:林泳卿 出 席 者:(略) 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99年4月8日所務聯席會議訂定 參考原則 一、目的: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684號解 釋擴大學生得提起行政救濟之範圍,提升學生權利保障,並維持校園行政運作和諧,特 訂定本參考原則。 二、基本原則: (一)學校應堅持在大學自治原則下,盡善大學法所定之教學研究服務等任務,有關行政 事務自治範圍,包括如下: 1.在研究方面:舉凡與探討學問,發現真理有關者,諸如:研究動機之形成,研究計 畫之提出,研究人員之組成,研究預算之籌措分配,研究成果之發表,研究設備之 配置及研究計畫之獎助及成果運用等 (參見釋字第380號、、第450號、第563號、第626號)。 2.在教學學習方面:研究以外屬於教學與學習範疇之事項,諸如課程設計、科目訂定、 講授內容、學力評定、考試規則、學生選擇科系與課程之自由,此方面包括:課程 之計畫與改善,師資之安排,學生校內考試評量之規定與執行,學生修課規定 與執行,入學資格之規定與執行及學生畢業之學位授予等(參見釋字第380號、第 450 號、 第 563 號、第 626 號)。 3. 在學生事務方面:大學應保障並輔導學生成立自治團體,處理學生在校學習、生活 與權益有關事項;並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以保障學生權益,如學生會組成;學生學 籍之維護撤銷及學生學則之制定與執行(含學生註冊、退學、休學等)(參見釋 字第 380號、第563號)。 (二)在大學自治範圍內之事項,如牽涉高度屬人性(如學生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教師 升等前之學術能力評量等)、高度科技性(如與環保、醫藥、電機有關之風險效率預 估或價值取捨等)及獨立專家委員會之決定,則屬大學之專業判斷,應被予以尊重。 但此專業判斷不得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 其涵攝不得有明顯錯誤、對法律概念之解釋不得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之上 位規範、不得違反不當聯結之禁止、不得違反法定正當程序、不得違反法治國家應遵 守之原理原則(如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 (三)學校為保障學生基本權利,應依憲法所訂基本權利保障及參酌教育基本法之規範, 對學生受教權、學習權、言論自由權、平等權、人格發展權、財產權等權利及其救 濟,應予最大尊重並維護。 (四)學校對涉及前項各類學生權利之作為或不作為,除本於大學自治精神進行專業判斷, 亦應持嚴謹程序進行,並注意比例原則及程序正當性;學校為達教育目的所訂定之 行為準則,應於學則及獎懲規定內明確其範圍與內容;學校除應建立申訴評議委員 會,亦應建立意見反映管道,對學生之請求,先行善盡教育及服務義務。 三、建議作為: 為促進校園教育事務進行順暢,避免爭訟事件頻繁,影響學生學習及校園和諧,建請學 校應即審思如何在大學自主及專業判斷原則下,儘量完整保障學生權利;爰請即全面 審視校務運作實際狀況,並予改進,就程序、實質及組織等面向,提供參考建議如 下: (一)程序面: 1. 全面檢視、釐清並修正校內規定所涉及之學生基本權 利,若有限制,應敘 明理由及清楚規範其限制內容,宜予修正之校內規定至少應包括如下: (1) 綜合校務面向:凡涉及學生個人生活、財產、行動等權利事宜,如各校之 場地借用規則、學校設備使用及 維護規定、校園停車管理規則、校園網路 監控辦法、圖書管理辦法、學生工讀及擔任助理資格限制、校園刊物審查辦法、 校內宗教活動管理、學生個人資料使用辦法等。 (2) 教務面向:凡涉及學生個人學習權利事宜,如各校之學則、研究生章程、學生 選課辦法、學分抵免辦法、修讀雙主修、輔系、轉系或暑修辦法、考試規則、成 績考核規定、獎學金審查辦法、實習課程規定等。 (3) 學務面向:凡涉及學生校園活動事宜,如各校之導師制實施辦法、學生獎懲辦 法、學生懲處轉換校園服務 辦法、學生申訴規則、學生宿舍管理辦法、學生社 團輔導辦法、校園資訊公告管理辦法等。 2. 訂定「處分前告知當事人並給予意見陳述機會」之規定,以落實預警制度、避免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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