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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案例分章
案例1--要约和要约邀请
某旅行社于2002年6月在某市日报上刊登广告,打出“国内精品线路游”,并规划了若干条旅游线路,其中包括南宁、越南下龙、河内、海防、北海双飞8日游,定为每周二、六发团,并注明报名办法为:第一,电话咨询旅游线路;第二,传真签订旅游合同;第三,指定银行账户存款;第四,10人以上可以上门服务等。由于报社在排版时失误,将每人旅游费用3200元人民币排成了320元人民币。外地游客李某通过电话向旅行社提出参加某线路旅游,他在电话中问到:“一切都按报纸上刊登的广告内容办吗?” 旅行社接待人员给予了肯定回答,并告诉了他开户银行账号和出发时间。随后李某将320元人民币存到该账号上,并向单位请了年休假,按预定的出发时间提前赶到旅行社。当李某被告知旅游费用是3200元而不是320元时,他提出不参加旅游了,但要求旅行社退还320元并赔偿双倍费用,还要承担其路费、误工费等,理由是他依报纸上的条件已经与旅行社达成协议。双方协商不下,李某遂以该旅行社欺诈消费者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该旅行社在某市日报上刊登的旅游广告是要约吗?为什么?
(2)该旅行社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能否满足李某提出的赔偿请求?
分析:(1)《合同发》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要约和要约邀请都是发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一种意思表示,但二者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意义。要约是要约人自己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要约人主动向相对人提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的; 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实际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它不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对要约邀请人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例中,该旅行社在报纸上刊登的广告符合要约邀请的条件,因此,该旅行社在某市日报上刊登的旅游广告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2)该旅行社不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因为,报纸上的旅游价格是由于报社排版失误造成的,旅行社主观上没有欺诈的故意。况且,从旅游路线安排上来看,若干旅游景点和双飞的运输方式,仅收费320元根本不可能够,这是一般人都可以理解的。但是,旅行社未能将报社排版错误及时通知旅游者,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这是旅行社自身的过错,因此旅行社应负一定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游客李某在电话中也没有进一步细致核对,就贸然出行,其本身也有一定责任。所以,旅行社在退还李某320元旅游费及路费、误工费或,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案例2-格式条款
王先生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八日游“,并与旅行社签订了合同缴纳了旅游费用4900元。前两天的旅游活动比较顺利,第三天中缅边境一日游,双方就费用负担发身争议。在办理出境手续时,地接社让王先生交付“出境书药费”共计112元,其中包括出境费100元、书药费12元。王先生认为“云南出境书药费”就是“云南出境的书药费”,而“中缅一日游”是旅游行程中的计划内容,团款应包括“云南出境费”100元,故不应重复交费。 地接社解释“云南出境书药费”是由两部分组成,即“出境费”和“书药费”,因此要求王先生交纳112元,如果不交的话则不安排他中缅边境一日游的活动。王先生对此解释虽不同意,但为了能完成全部旅游项目,还是支付了这笔费用。游览结束后,王先生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请求裁定旅行社退还100元。
问题: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将如何裁决?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旅行社与王先生签订旅游协议,旅行社是提供合同的一方,双方就合同中旅游者所交团款不包含的服务内容“云南出境书药费”在语义上有不同的理解,旅行社认为该条款的本意是“出境费”和“书药费”,旅游者王先生认为该条款的意思是“出境的书药费”。按照法律规定,在对此条的理解上,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王先生的解释。因此,应当裁决旅行社退还多收的100元费用。
案例3-格式条款
2000年10月8日,肖某将两卷拍有全家“十一”黄金周外出旅游的富士彩色胶卷交给某彩色扩印服务部(以下简称彩扩部)冲印,并预交冲印费42元。彩扩部工作人员给肖某开出一张冲印单。第三天,当肖某去彩扩部取相片时,被告知其胶卷暂时找不到,可能被他人误领,让肖某等等再来。后来肖某多次催要终无结果,于是要彩扩部赔偿损失。 彩扩部只同意按照该市摄影行业协会的规定,赔偿胶卷和退还预收费。肖某不同意,于2001年4月向该市某人民法院起诉,以彩扩部将自己拍有纪念意义的胶卷遗失,给全家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为由,要求彩扩部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彩扩部辩称:原告肖某的胶卷确实被我们遗失,愿意向原告赔礼道歉。但是对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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