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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
(2016年版)
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内容
以施工过程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文明为重点,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及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安全文明行为进行全面评价。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分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两部分,包括质量安全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等4类评价内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详见附表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详见附表2)。被评价的样本应采取随机抽查确定。
二、实施部门与评价周期
1.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的日常动态评价,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和层级指导中发现存在应予以评价情形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开展评价。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信息系统”中建立“项目监管系统”,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项目监管部门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项目监管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3.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实行项目算术平均记分值,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评价记分周期。每一工程项目记分周期期满,其记分值自动归零。
4.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评价标准,制定日常监督工作事项清单和动态监管与评价事项清单,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除每季度开展一次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外,遇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进行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
(1)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办法相应条款开展监管与评价记分的;
(2)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与评价记分的;
(3)依据项目监管部门文件开展的差异化监管、专项整治等监督检查的。
5.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合同约定需中止施工的,施工企业可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项目中止评价(暂停)申请,并上传加盖建设和施工企业电子印章的《项目中止评价(暂停)申请报告》和《中止合同协议》;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核实上报上一级监管部门,上一级监管部门收到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即中止该项目监管和评价工作。项目复工后,施工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项目监管部门即恢复该项目监管和评价工作。中止施工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不变,但暂不纳入信用评价分值;恢复施工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即纳入信用评价分值。
6. 施工企业已完成工程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且已提出工程竣工报告,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可由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项目终止考核评价即完工登记申请:
(1)因建设单位原因无法按期组织竣工验收的;
(2)工程项目已交付使用的。
申请完工登记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上传加盖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电子印章的“项目完工申请”报告;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完工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归零。
7.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可在“项目监管系统”中申请项目终止考核评价即竣工验收登记,并上传“竣工验收报告扫描件”、“永久性标牌照片”,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登记;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归零。
8. 工程项目遇下列情形时,项目监管部门应停止该项目的评价记分,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不变: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外脚手架、施工升降机和塔吊等均已拆除时;
(2)道路和隧道工程完成路面结构层,桥梁工程完成桥面铺装层,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完成管道沟槽回填,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现场脚手架和塔吊均已拆除,轨道交通车站单位工程和区间单位工程已完工时。
项目停止评价记分后,项目监管部门如发现项目存在质量安全问题,仍应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改正,责任单位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责任单位记分。
三、信息采集
1.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评价记分,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向被评价企业出示执法证件。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质询,不得干扰阻扰。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可邀请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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