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方的告知义务与患方知情权解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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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 5 万 可以不告知吗? 不告知的例外 1、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 ; 2、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 ; 3、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赔 30 万 告知的内容 (1)患者的病情包括疾病诊断、病情、分期、检查结果、目前状况、疾病预后、注意事项; (2)拟实施的医疗措施(包括检查和治疗)的适应证、禁忌证,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并发症;实施某项医疗措施期待目的和效果评价等; 告知的内容 (3)医方还应向患方交待替代的医疗方案。《侵权责任法》中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 (4)医务人员应将医疗冈险充分向患者交待。告知医疗风险要全面、要有重点、针对不同患者要有不同的特点和针对性,不能千篇一律。特别严重的医疗风险还要告知患方发生风险的几率以及必要的防范措施、防范预案; 告知的内容 (5)特殊情况涉及医方设备条件、技术能力、经验等不足以满足疾病诊疗需要的,应当向患方进行告知; (6)产生纠纷时的处理:对可疑药品、器械、血制品应告知封存,对死因不明或者死因有疑义的应当告知尸检等。 告知义务是医务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随着患方维权意识、法律意识的提高,涉及医方告知义务与患方知情同意权的纠纷会逐渐增长,医务人员在临床工作中要加强法律意识,按照医疗程序谨慎履行告知义务,以减少医疗纠纷。 发生在别人身上是故事 发生在自己身上就变成事故 谢 谢! (若有不正,请多指教) 云南海度律师事务所 杨文泉律师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163.com 这个案例中医院先“失声”没有告知手术可能出现的不良风险 * * 这个案例中医院先“失声”没有告知手术可能出现的不良风险 * 这个案例中医院先“失声”没有告知手术可能出现的不良风险 * 200个二百五 200个二百五 医方的告知义务与患方的 知情权 云南海度律师事务所 杨文泉 联系电话 医患关系的现状 现状: 一只脚在医院,另一脚在法院 一只脚在医院,另一脚在法院 据中华医学会等有关部门统计, 全国每年医疗纠纷案件数以11% 的速度递增。 真正构成医疗事故的仅占30%左右; 在患方起诉的诉由中, 认为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 侵犯患方知情同意权的超过60% 。 为什么要告知? 一、履行告知义务是保证医疗行为合法性的基础—告知为法定义务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病例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1: 法律并未失声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门诊医生的告知内容仅有对手术成功的预测,而没有手术可能出现的不良风险,该告知内容亦不完整,该证据不能证明其履行了术前告知义务,故医院侵犯了袁田的患者知情权,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2: 伽玛刀是不是刀 ? 赔 30 万 告知并不代表免责任。 不告知将构成侵权 二、缩短医患距离,减少医疗纠纷 告知的过程是一个宣传的过程、沟通的过程。 加强医患双方沟通 ,可以让病人和家属同医务人员建立起信任关系。 使患者充分知情后作出自愿的、合理的选择 告知 知情 理解 选择(同意或拒绝)    告知的形式 口头告知 书面告知 公示告知 案例3: 切莫虎口拔牙 案例4: 截肢保命未告知 告知对象—患方 患者本人 法定代理人 患者的近亲属 患者的授权委托人 民法上的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八类人群。 告知的基本内容 两个方面: 1、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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