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中美比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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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中美比较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中美比较 2016-01-20   摘 要:企业年金作为整个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关系到人们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及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我国企业年金计划起步晚,在经营管理和监督体系上仍有很多不足, 本文主要对中美两国在企业年金基金的经营管理和监督体系上进行了对比,并重点就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和企业年金计划可携带性的执行这三方面学习借鉴美国的先进经验,以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体系。   关键词: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中美比较   一、引言   中国大于65岁的老龄人口在2000年就已经达到了8811万,接近全国比例的6.96%,2015年这一比例达到10%。从20世纪八十年代起,国际上伴随着老龄化国家问题越来越严重以及财政负担的日益加重,大部分发达国家对传统的养老保险体系进行变革,即不再将现收现付制作为唯一的保障体系,去尝试实施基金的完全积累制,以此在养老保障体系上寻求重大的改进和突破。在传统的资本主义强国如美英等,全都有比较成熟完善的企业年金管理制度,尤其是美国的401K计划,可认真对比研究,并学习借鉴。   二、中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比较   1.中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架构比较   美国企业年金计划的运作和管理,以401K计划为例,401K的参与者包含:(1)计划发起人,一般情况下是雇主;(2)受托人一般为委员会或者某个人,受托人负责计划的实施和运作,受托要求中明确规定了受托人的职责,美国劳工部负责监督受托人相关的履行情况,如果发现受托人在受托过程中有违反审慎原则的行为,将给予惩罚。(3)计划管理人,负责提供给雇员和受益人《计划简介》,来确保雇员和受益人了解退休金计划的相关有用信息。(4)投资经理,一般为外部投资人,被雇佣来协助公司管理相关保障计划。(5)财务经理,一般为外部财务人员,被雇佣来协助公司管理计划的相关资金项目。   而我国在企业年金的经营管理上,以DC型信托模式为基础,其中涉及的角色有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等等,涉及到非常多的专业管理过程,除此外还涉及了方案计划、计划报备、设立企业年金理事会等很多相关业务。而管理的具体模式主要有全拆分模式和各类组合模式,全拆分模式,就是法人受托机构不可以兼任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其它三者也互不兼任,各自都只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责任;组合模式指一家法人机构可以承接这四种角色中的两种或三种。   2.中美企业年金基金经营管理比较   美国的企业年金计划,首先由美国劳工部来明确计划发起人、参与人以及计划本身的合法合规性:监督受托人履行相应职责,严格贯彻实施“非歧视”原则,在美国的企业年金计划若想享受税惠政策,必须通过非歧视检测以及ADP与ACP检测,非歧视检测是用来保证企业年金计划是公平地针对所有雇员的,而不是仅仅针对企业的少数人群。我国在这方面做得还非常不足,企业年金计划覆盖面很窄,以后应该将非歧视原则放在监管的重要位置上。美国政府在确定年金计划的合法性后,会给计划发起人和参与者提供较多的投资选择权,并且每年可以有三次机会去改变投资组合。另外,美国政府会要求对企业年金计划的财务情况进行定期的保守估计,并且美国证劵监管机构要求企业年金计划详细并严格披露相关信息;此外,社会上的许多非盈利性学术机构会提供例如401K等的企业年金计划的政策和法律咨询服务。在这点上我国目前采用的方式是信托管理,基金统一由专门的基金信托公司来进行管理,雇员只能按时缴费,完全没有对基金的管理权力,更别说投资选择权等其它权力,这是我国基金管理过程当中的一个很严重的弊病。   3.中美企业年金基金监督体系比较   现在,中国的企业年金的行政主管单位还没有实体化,监管力量非常薄弱,但责任和负担确很重。监管机构力量的薄弱和其非独立性,使得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审批主体等一系列问题到目前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均由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基金监管司监管,其中负责监管企业年金的工作人员屈指可数,监管力量的薄弱根本无法满足企业年金市场监管的需要,而对比美国劳工部下属的“雇员福利保障局”(EBSA),则单独负责企业年金的监管,雇佣职员人数超过1000人。由于中国企业年金的相关机构还不健全,导致高负荷运作下的体系蕴藏着巨大风险,截至2014年年底,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根据我国法律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数达73261家,基金规模达7688.95亿元人民币,同时还要负责企业年金相关政策法规的起草、各类相关机构资格的考核审批、企业年金计划的批复注册等一系列工作,这一系列工作都是那么少的人来完成,工作超出负荷之严重可想而知,可能存在的监管隐患也几乎不能避免。   三、借鉴美国经验以更好完善我国企业年金计划的实施   1.在法律体系方面借鉴学习   美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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