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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考试《经济法》3章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本章简介:
1.本章教材今年变化很小,变化部分不影响考试。近几年的平均分值在10分左右,属于较为重要的章节,需要做好应对综合题的准备。 2.学习中的重点为物权变动、担保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并需要对物权和债权做准确区分。 3.本章难度较大,重在理解,需要把法条放置于生活中去体会和理解。
【考点一】物权法的概述(两星) 【考点介绍】本考点在13年、09年各考查了一道题,重点在于物的概念、主从物的判断、孳息的判断。
一、物的特征
不属于物★ 属于物 有体性 权利、行为、智力成果(包括电脑程序)等 权利在特殊情况下成为物权客体,如权利质权 可支配性 (1)(不为人力所支配)太阳、月亮、星星等; (2)(不为人所需)汽车尾气等 能够为人力控制的电、光波等 非人格性 人,包括人身体内的血液 与人体分离的毛发、假牙、义肢、捐献器官、尸体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 A.土地 B.血站储存的血液 C.商标 D.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 ?? 『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客体。物权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点: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
二、物的种类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2.动产与不动产: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变动) 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视是否唯一、是否可替代。 4.消耗物与非消耗物:视是否一次性。消耗物包括粮食、金钱等。 【补充】以让与为目的的消费物(金钱)移转占有即移转所有权。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视分割是否会影响其价值。 6.主物与从物
判断标准 示例 (1)独立存在 房子和门不是主从物 (2)从属关系 甲的上衣和甲的裤子不是主从物 主从物的常见例子:电视机与遥控器、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书的封套、机器的维修工具等。
7.原物与孳息物 (1)判断标准:“产出”+“分离”
标准 示例 产出 ①母猪下的猪仔、银行存款的利息是孳息。 ②电灯发出的灯光不是孳息。 分离★ ①苹果树上的苹果、母牛肚子里的小牛不是孳息。 ②苹果树上掉下的苹果、母牛生出来的小牛是孳息。
(2)分类:
例子 归属 天然孳息 因自然规律而产生 母牛生出来的小牛 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约定→用益物权人→所有权人 法定孳息 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 租金、利息 约定→习惯
【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有关理论,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有( )。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母鸡生的鸡蛋 D.奶牛体内的牛奶 ?? 『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还在果树上,没有和果树分离,不属于孳息;奶牛体内的牛奶还在奶牛体内,没有和奶牛分离,所以不属于孳息。
三、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1.物权的概念:
2.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和他物权:★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 动产所有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 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不动产抵押权 (3)独立物权与从物权
独立物权 所有权、除地役权外的用益物权 从物权 担保物权、地役权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VS债权】债权效力及于自己,可自由约定 (1)种类法定:如增加居住权、优先购买权为物权种类因违反种类法定而无效。 (2)内容法定:如设立质权可以不转移占有因违反内容法定而无效。
【示例】叔侄约定:侄子若将祖宅出售,叔父有权优先购买,侄子在未满足叔父优先购买的情况下擅将祖宅售于他人,叔父有权宣告买卖无效。请问约定是否有效? 【分析】我国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物权种类,因此这一约定因为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即便侄子违反约定将祖宅售与他人,叔父亦不得主张房屋买卖无效并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但这一物权法上无效的约定在合同法上仍然有效,因此,叔父有权请求违反约定的侄子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VS债权】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不直接存在于物,故并不特定。可能一项债权合同会涉及数物,可能合同签订时物尚未确定、甚至尚不存在。(新增) (1)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2)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所有权人,如共有; (3)一物之上可以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 所有权+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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