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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11月30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项规定:
1、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如果不影响该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该宗教活动场所向其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申请,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
2、在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拟改变该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该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向其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申请,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审核,拟同意的,上报地级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3、在寺观教堂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拟改变该寺观教堂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该寺观教堂向其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申请,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审核,拟同意的,逐级上报自治区宗教事务局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项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 5、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宗教活动场所
六、申请材料
根据《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项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4、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5、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 6、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 7、建设资金证明。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6812236
投诉电话:0772-6820300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
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附件2
申请书
(示范文本)
申请人××寺 年龄 性别 联系电话(0771)32×××××
法定代表人 张× 职务 住持
地址 南宁市×路×号 邮政编码 530000
申请事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不影响该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审批
事实和理由 ××寺申请在寺内新建一座大雄宝殿和一座观音殿。拟申请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附:有关材料6份
申请人(签章) 张×
2007年10月12日
注:申请人是单位的,“年龄”和“性别”栏不填;申请人是个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职务”栏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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