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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大额资金使用决策程序》
山东师范大学
大额专项资金使用决策及效益考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额专项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支出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务风险,明确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省级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教财字【2002】2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额专项资金按照“集体决策、分级负责、责权统一、跟踪问效”的原则进行申报、管理、使用和考核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专项资金,是指学校预算事业经费中计划单列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各类经费开支事项,范围包括:基建(修缮)项目、专项(一般)设备购置、科研和三重点项目建设、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等事项。为简化管理,事业经费中的人员经费(工资、奖助学金等)、日常公用经费不列为大额专项资金。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等上级财政拨入的大额专项资金项目的检查考评事宜,依据上级文件规定办理。
第四条 大额专项资金的管理程序步骤包括:项目论证、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资金申报、合同与招投标管理、资金审批和使用、资金监督及项目考评、奖惩责任落实等。
第五条 学校成立大额专项资金决策及效益考评小组,成员由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成立大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处),具体负责组织大额专项资金项目的论证、日常管理协调、会计原始凭证归类整理入档、效益考评、奖惩责任落实等。
第六条 学校各业务主管部门(校内各部、处、室及学院)负责人为大额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责任人,负责组织所辖业务范围内大额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撰写完工报告、参与项目完工验收、效益考评等事宜;项目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大额专项资金的初步论证、预案申报、项目的建设直至完工验收、项目运行及后期维护管理等,项目实施的部门负责人为项目直接责任人;财务处为大额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向上级财政部门申报、内部资金筹措、预决算、日常借支、财务审核、报表编制等事宜;审计处负责项目合同审计、工程造价审计、效益审计等事宜;资产管理处负责招投标管理、资产处置等事宜。以上各部门在学校统一领导下明确分工,各司其职,权责统一。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报。各单位申报大额专项资金项目,要遵循“绿色、效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按照上级财政部门或学校管理要求编制《大额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报告书》,报告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的意义和可行性分析,总体建设目标、主要建设内容、各项任务的具体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实施周期与步骤、项目概算、资金来源、预计产生的效益,项目的组织管理、项目负责人与组织实施的措施及其他特殊要求等(项目含有大型设备的要有设备选型说明)。项目立项报告书经主管部门汇总审定后报大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公室,召集专家论证通过后上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八条 重大项目申报。重大项目是指建设周期较长(2年以上),投入资金较大(1000万元以上),对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实验室及人才队伍建设和管理起到显著提升作用的项目。重大项目的申报,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报经主管部门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项目立项报告书经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大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公室,召集专家论证通过后上报学校研究决定。
大额专项资金项目及重大项目立项,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经专家论证并提出对立项申请的具体意见,经学校研究通过后,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实施。
第九条 大额专项资金中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遵循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科学确定项目规模、工程造价和标准,落实相关建设手续和招投标等程序,加强对立项批复、规划手续、施工许可、招投标、施工、监理、专项资金等方面的监督和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大额专项资金中的上级拨入专项经费,包括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项目、省级专项建设和临时专项等,项目管理部门在办理财务开支事项时必须预留所有原始凭证并整理归档,以备上级部门审计、检查、验收之用。
第三章 资金使用审批
第十条 大额专项资金项目年度预算一经批复,项目管理实施单位要按照批准的预算项目,严格按项目建设实施周期与步骤进行管理,填制《大额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批表》,报学校财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审批内容。各单位己列入年度预算的大额资金项目,在项目经费开支时,须出具《大额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批表》,经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后提交财务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 日常借支审批规定。为及时调度资金,确保学校财务正常运行,各单位借支、支付单笔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业务(含同一事项累计支出50万元以上),须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报财务处,经处负责人和分管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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