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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以下简称:我院)所属固定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为了加强我院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北京大学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使其充分发挥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是教学、科研工作的必要资源。各单位须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提高。
第四条 各单位在固定资产的使用过程中要保证所用固定资产的安全,提高固定资产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模式及职责
第五条 我院固定资产管理目前实行三级管理模式:一级管理负责院固定资产的实物总账和财务总账;二级管理分别负责管理不同使用性质的固定资产;三级管理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和账、卡管理。
第六条 一级管理机构: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管理。其中,后勤保障处负责固定资产实物总账,财务科负责固定资产财务总账。
第七条 二级管理机构:科学研究处、后勤保障处、网络中心,分别负责科研仪器设备、教学设备和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分类账。
第八条 三级管理机构:各学院、实验室、职能部门,分别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实物和账、卡管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
1、一般设备单价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5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均属于固定资产。
2、单价虽不满200元,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如图书、桌椅等也属于固定资产。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1、土地、房屋与建筑物:产权属于本单位的一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专用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
3、一般通用设备:包括办公和事务用的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文体设备等。
4、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其它:不属于以上各类的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固定资产的计价采用实际成本计价法。
1.新建、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计价,按规定支付的购置车辆附加费计入购价内。合同有打折优惠的,按优惠价入账。
2.进口设备按海关完税价格计价。
3.自制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计价。
4.无偿调入、捐赠、赞助、旧存和盘盈的固定资产,能查明原价的,按原价计价;不能查明原价的,可参考同类型资产的市场价格以估价计价。
5.调出、变卖和报废的固定资产,都按账面原价计价注销。
6.购入、调入固定资产发生的运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7.固定资产大修理,一般不变动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但在大修理的同时进行技术改造或扩大原有规模的,应将技术改造或扩大规模的支出相应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对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重新计价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进行评估。
2.将固定资产具有相对独立功能并单独计价的部分拆除。
3.因增加新功能而增加的装置。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
5.发现原来登记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及登记入账
第十三条 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按照我院的发展规划,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需求进行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分清缓急,逐步解决。
第十四条 购置大型贵重设备和建造永久性设施,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论证,进行可行性研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从各种备选方案中择优确定,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按照科研仪器设备、教学设备和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等类别,分别由三个二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科研处负责科研仪器设备、后勤保障处负责教学设备和家具、网络中心负责办公自动化设备。固定资产购置流程详见附件1、2、3。
第十六条 凡进入我院的固定资产,不论经费来源(含自筹经费、基金或贷款)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都要建档入账,不得滞留账外。
第十七条 新增固定资产,由采购部门与使用单位共同验收,专用仪器设备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验收,填写、录入相关表单,经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小组审核签字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付款手续。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流程详见附件4。
第十八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结算付款手续,并按合同及时向供货方提出退货和索赔。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借用、调拨和移交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借用
1、各学院、实验室、职能部门之间固定资产的借用,经资产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须报院固定资产工作小组备案。
2、外单位借出我院的仪器设备,在不影响我院教学科研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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