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览表(2014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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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览表(2014版)

如皋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览表(2015版) 项 目 个人医疗帐户 门诊基本医疗待遇 住院基本医疗待遇 年 龄 (周岁) 划 帐 基 数 划 入 比 例 门诊慢性病 (原一类项目) 报销 比例 门诊特殊病(原二类项目) 报销 比例 门诊特殊病 (原三类项目) 报销 比例 门诊统筹 报销 比例 起付标准 在 职 40周岁 及以下 本人月 缴 费 基 数 3.5% 糖尿病、长期慢性精神病、慢性活动性病毒性肝炎(含肝硬化失代偿期)、高血压Ⅱ、Ⅲ期(心肌梗塞后、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恢复期及后遗症期)、帕金森氏病、帕金森氏综合症、活动性肺结核、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功能不全、股骨头坏死、运动神经元病(肌萎缩)等慢性病患者,实际发生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专项费用,年累计600元以上至2600元的部分;同时患有上列慢性病两种及两种以上的,年累计600元以上至3600元的部分。 50% 非住院的恶性肿瘤放、化疗,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以及同时患有上述病种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实际发生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专项费用,年累计600元以上至6600元的部分。 80% 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白血病和血友病患者实际发生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专项费用。 一年内只支付一次600元起付标准,按照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报销。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门诊费用,年累计2000元以上至4000元的部分 50% 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600元。已确认门诊特殊病的恶性肿瘤患者市内住院一年内只支付一次600元起付标准。 转市外医院为1000元。 40--50周岁 4% 50周岁 以上 4.5% 剔除起付标准后支付比例 年度累计费用段 在职 退休 退 休 退休后 本 人 月 养 老 金 5% 70% 90% 70% 0元至4万元 90% 95% 4万元至10万元 95% 年不足400元予以补足 10万元至30万元 95% 公务员 医 疗 补 助 40周岁以下 补助100元/年 在一个年度内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予以补助,标准为:①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自付(包括个人医疗帐户支付和个人现金支付)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50%,年度补助限额为2000元。②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包括起付标准,个人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规定自付的费用,部分诊疗、用药个人先按比例自付的费用,以及大病医疗救助支付限额以外个人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按80%补助。 退休前 补助200元/年 退休后 补助300元/年 大病医 疗保险 待 遇 参保人员一个统筹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白血病、血友病、尿毒症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抗排异药物治疗门诊专项费用),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待遇后,个人负担年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累加补偿。 年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 年度累计费用段 补助比例 0元至5万元(含) 60% 5万元至10万元(含) 70% 10万元至20万元(含) 80% 20万元以上部分 90% 备 注 1、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2011年起不再进行门诊慢性病确认。2、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职工,可以享受住院以及门诊特殊病(原二、三类门诊特定项目)统筹支付待遇。3、一年多次市内住院的,起付线从第二次起,按当次入住就诊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20%,依次递减分别计算,最低不低于200元。长期连续住院的,起付标准费用每90天计算一次。4、原大额医疗费用补助2014年1月1日后不再实施。 注:本表待遇标准为现行政策规定,如有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标准执行。 如皋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览表(2015版) 项 目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门诊统筹 统筹年度内,老年、成年参保居民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200元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0%;学生、儿童居民100元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0%。 门诊特殊病 1、统筹年度内,恶性肿瘤患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专项费用,4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4000元以上部分不予支付。其中,学生、儿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 2、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白血病和血友病等患者,其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专项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每个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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