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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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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局窗口
行政审批事项“八公开”资料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医疗救助待遇 农村五保供养)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1)
2、城乡医疗救助待遇审批……………………………………(3)
3、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审批……………(5)
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二、设定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 号)
三、申请条件:
提交相关材料应有效、齐全、规范。
四、申报材料:
必备材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房地产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二)家庭成员全部收入证明(一份);
(三)申请前6个月家庭日常用水、电、煤(燃气)、通讯费支出凭证(一份);
(四)储蓄及其他金融性财产材料原件(一份)。
选择材料:
(一)提供失业、就业登记、就业培训及介绍就业情况证明;
(二)失业、待业及就业登记、救济证明和培训证;
(三)领取基本生活费和失业救济金及遗属补助证;
(四)提供配偶及子女收入证明;
(五)赡养、扶养、抚养收入证明及协议或法律文书等;
(六)丧失劳动能力诊断证明、残疾证;
(七)各种事故处理凭证;
(八)其他收入证明。
五、办理程序:
窗口人员初审→局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窗口核发法律
许可文书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城市居民:30日,农村居民:20日。
承诺办结时限:根据提交情况,一批一批予以办结,无法确定承诺办结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根据《开发区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文件要求,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权、材料初步审核权、协调处置权、办理结果送达权授权给政务服务中心。
请窗口工作人员提供准确信息和正确指导,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指导工作。
一、事项名称:
城乡医疗救助待遇审批
二、设定依据:
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71 号)
三、申请条件: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统称城乡低保对象);(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五保户);(三)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为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本自治区户籍的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四、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1.住院医疗救助申请表;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办理身份证的除外);3.家庭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办理出院手续后提出申请的,还应递交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凭证或医疗费用核算单;属于大病保险对象的,同时递交大病保险商业机构出具的大病保险报销凭证。
(三)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办理出院手续后提出申请或在获得住院医疗救助资格认定前已办理出院手续的,还应递交县级以上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凭证或医疗费用核算单;属于大病保险对象的,同时递交大病保险商业机构出具的大病保险报销凭证。
(四)年未满12个月的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未办理户籍登记手续的,还应递交以下证明材料:1.母亲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母亲或家庭相关基本医疗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3.母亲户籍地或居住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准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者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患者属于重度残疾人的(在低保档案中已确认为重度残疾的城乡低保对象除外),还应提交县级以上(含县级)相关部门发放的残疾人第二代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否则不享受重度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待遇。
(六)属于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的,还应按照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要求递交相关材料。
五、办理程序:
居民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各农场、茶叶公司、中心区社区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开发区民政办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分管领导签字——局长签字——管委会分管领导签字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根据《开发区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文件要求,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权、材料初步审核权、协调处置权、办理结果送达权授权给政务服务中心。
请窗口工作人员提供准确信息和正确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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