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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编号:XK21-005
燃气热水器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公布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 录
1 总则 1
2 工作机构 1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
4 许可程序 3
4.1 申请和受理 3
4.2 企业实地核查 4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
4.4 审定与发证 5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
5 审查要求 5
5.1 企业生产燃气热水器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
5.2 企业生产燃气热水器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6
5.3 燃气热水器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6
5.4 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6
5.5 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6
6 证书和标志 8
6.1 证书 8
6.2 标志 9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9
8 监督检查 10
9 收费 11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1
11 附则 11
附件1 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12
附件2 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3
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25
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26
附件5 检验报告 27
附件6燃气热水器重要零部件在装配前的检验项目要求 31
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燃气热水器产品划分为3个产品单元、9个产品品种(见表1)
表1 燃气热水器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适用产品范围 1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液化石油气 该产品单元适用于热负荷不大于70kW的供应生活热水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产品。 天然气 人工燃气 2 燃气采暖热水炉 液化石油气 该产品单元适用于热负荷不大于70kW、最大采暖工作水压不大于0.3MPa、工作时水温不大于95℃的单采暖型和采暖/热水两用型燃气采暖热水炉产品。其采暖系统有封闭式和敞开式两种。 天然气 人工燃气 3 燃气容积式热水器 液化石油气 该产品单元适用于热负荷小于100kW、工作压力仅来自于自来水压力、最大水容积不超过500L的燃气容积式热水器产品。 天然气 人工燃气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燃气热水器产品的,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燃气热水器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cgacma@
联 系 人:王 启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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