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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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范本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 ”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和提高“ ”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 ”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 ”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 (注册人)是“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申请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 (注册人)审核批准。 第二章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地域范围可以写到村、乡,或者以山、河为界划定) 第六条 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的品质特征。(包括感观和量化指标) 第七条 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在加工制造等过程中的特殊要求。(产品无需加工制造的,不写此条)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三章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 (注册人)递交《“ ”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十条 (注册人)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 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一) (注册人)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产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对产品进行检测。 (二)检测和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符合“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一)双方签订《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二)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准用证》; (三)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标识; (四)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二条 对(注册人)不准申请者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意见,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 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注册人)应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三条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 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 天内向 (注册人)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一)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 (二)使用该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三)优先参加 (注册人)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四)对证明商标管理费使用进行监督; (五)其他权利(由注册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第十五条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一)维护“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二)接受 (注册人)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工作; (三)“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该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该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四)其他义务(由注册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第五章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六条 (注册人)是“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一)负责《“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订、修改和实施; (二)负责对使用该证明商标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三)为使用者提供技术指导; (四)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五)做好“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广告宣传工作; (六)维护“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第十七条 (注册人)与“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 (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第十八条 (注册人)为保证“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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