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知识讲座2014_培训课件.ppt

  1. 1、本文档共7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 3、典型事故案例 案例一:机械伤害 2003年12月8日,我市天宁区某机械加工制造公司龙门刨床操作工被移动中的床体撞压身亡。 * * 血迹 作业内容 站位 * 案例二:机械伤害 2005年2月27日,我市新北区某工程机械公司加工纺机平板铸件,清铲工李某打磨钻孔后,用地操式5吨电动单梁桥式起重机(吊车)将平板吊至成品堆放处,垂直放下平板,当其从吊钩上脱开钢链条一端后,开动吊车返身离开时,平板突然倾倒,李某被身亡 。 * 案例三:机械伤害 2008年2月,戚区某公司劳务工操作转动设备过程中,俯身捡拾机床对面的工具时,衣服被缠绕转动管件,造成窒息死亡。 类似的案例有带手套操作车床,手套、衣服被缠绕在高速运转的卡盘或工件上,造成窒息或颅脑被打击死亡事故。 * 案例四:起重伤害 2005年10月24日,我市某钢构公司钢结构车间加工处理行车梁的作业过程中,电焊工汤某将完成拼接点焊工序的行车梁单边引钩,由车间副经理李某操纵20吨位行车转运至车间中部空地,汤某走到梁的中部准备脱钩时,被快速落地晃动不稳而倾倒的行车梁压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 * * * 案例五:窒息和中毒 2006年1月13日,我市某低温容器制造公司工人进成品罐内清洗作业过程中,窒息死亡 。 * 案例五:起重伤害 2006年12月9日,常州某衡器公司电焊工朱某在焊接业过程中,因需吊起称体,行车司机刘某驾驶15吨双梁行车起吊时,挂在行车主吊钩上的吊具突然脱钩坠落,砸中正步入工件平台端头中间部位欲取垫块的朱某头部,致其死亡 。 * * * 案例六:机械伤害 2007年4月14日,某铸锻有限公司锻造模一车间班长组织安排本班组5名锻工更换5吨电液锤模具,依次进行拆卸旧模、安装齿轮上下接模和镶块等作业。9时30分左右,当上下接模安装好后(此时锤头已提升1.50米高),班长用行车把上模镶块模吊放到下模的平台上,准备将电液锤头放下把镶块模压入上模,因镶块模未放置到位,站在锻机北侧的李某用双手推移镶块模,锻机南侧的涂某抽取电液锤边上的一根撬棒准备校正镶块模位置时,撬棒带动了搁置在上面的一根模具定位销,导致定位销滑落击中电液锤脚踏开关,电液锤突然启动,锤头下落砸中李庆头部,将其当场砸死 。 * * * 案例七:高处坠落 2008年3月19日14时40分许,位于泰州泰兴市开发区的宁兴机械公司新建厂房工地,泰兴五建公司8名工人在进行车间天棚油漆过程中,从车间行车上的脚手架上坠落,其中5人坠地,3人被卡在架子上获救,坠地5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 * 结束语:安全生产,警钟常鸣!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26条、第27条作了规定,第83条第㈠ 、 ㈡ 、㈢项作了行政处罚的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 第37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佩戴、使用。 工伤保险 第4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还规定高危行业必须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管理保障 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 设备的安全管理 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安全出口的管理 爆破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 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租赁承包的安全管理 现场安全管理 * 引起重视的几点: 第34条要求涉及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宿舍不得“三合一”;生产经营场所和宿舍设紧急疏散标志和畅通出口。 第40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时,应当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和采取安全措施,派专职安全员检查和协调。 第4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发包或出租时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合同或协议。对承包、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 * G、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责任 民事责任 第86条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与承(租)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9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责任赔偿) *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分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类 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程序: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文档评论(0)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