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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心理学》导学策略 张凯林 第四章 贷款业务核算 第一节 贷款业务的概述 第二节 贷款业务的核算 第三节 贷款利息计算 第一节 贷款业务概述 一、贷款业务核算的意义 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按其约定的利率、金额、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传统核心业务,也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盈利资产,是商业银行实现利润最大化经营目标的主要手段。 二、贷款的种类 (一)按贷款对象的主体性质分类 (二)按贷款期限分类 (三)按贷款的保障条件分类 (四)按贷款的用途分类 (五)按照偿还方式不同分类 (六)按贷款的质量和风险程度分类 (七)按银行发放贷款的自主程度分类 三、贷款业务核算的基本要求 1.贯彻金融方针法令,维护贷款人的正当权益。 2.本息分别核算。 3.商业性贷款与政策性贷款分别核算。 4.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分别核算。 第二节 贷款业务的核算 一、企业贷款发放的核算 银行信贷部门审批同意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双方同意签章后,由银行会计部门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借:短期贷款——借款人贷款户 贷:××科目——借款人活期存款户 二、企业贷款收息、收回的核算 (一)收取贷款利息 借:××科目——借款人活期存款户 贷:利息收入——××利息收入 按期收息到期无款支付,不能收回利息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利息——借款人活期存款户 贷:利息收入——××利息收入 贷款利息90天未收回,贷款逾期90天仍不能收回时,冲销纳入表外 借:应收利息——借款人活期存款户 红字 贷:利息收入——××利息收入 红字 收:应收利息——借款人户 企业账面进款收回利息时会计分录: 借:××科目——借款人活期存款户 贷:应收利息——借款人活期存款户或利息收入——××利息收入 付:应收利息——借款人户 二、企业贷款收息、收回的核算 (二)贷款到期收回 借:××科目——借款人活期存款户 贷:短期贷款——借款人贷款户 利息收入(或应收利息)——××利息收入 三、个人贷款的核算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有明确合法的用途; 3.有合理的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 4.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5.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抵、质押贷款的核算(1) (一)抵(质)押贷款的基本规定 1.抵(质)押标的物的规定 2.抵(质)押贷款额度的确定 (二)抵(质)押贷款贷款的发放 借:抵押贷款——借款人户 贷:××科目——借款人活期存款户 收:××科目——借款人户抵、质押品 四、抵、质押贷款的核算(2) (三)抵(质)押贷款贷款的收回 借:××科目——借款人活期存款户 贷:抵押贷款——借款人户 贷:利息收入(或应收利息)——抵押贷款利息 付:××科目——借款人户抵、质押品 (四)抵(质)押贷款贷款到期不能收回的处理 1.先将贷款本金、利息列入其他资产 借:其他资产——待处理抵(质)押物 贷:××贷款——借款人户 贷:应收利息(表内欠息) 贷:利息收入(表外欠息) 四、抵、质押贷款的核算(3) (四)抵(质)押贷款贷款到期不能收回的处理 2.抵(质)押物成本价(净值)或评估价等于贷款本息时 借:××科目或现金 贷:其他资产——待处理抵(质)押物 付:××科目——借款人户抵、质押品 3.若拍卖出售抵(质)押物收回的资金多于其他资产金额时 借:××科目或现金 贷:其他资产——待处理抵(质)押物 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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