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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承办限公司股权转让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承办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业务操作指引
(2013年3月15日经山东省律师协会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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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股权转让业务
第一节 一般股权转让的程序
第二节 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节 股权的内部转让
第四节 股权的外部转让
第三章 国有股权的转让
第四章 外商投资公司股权的转让
第五章 其他部分需要审批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第六章 股权转让存续的公司类型变更
第七章 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八章 股权交接及变更登记
第九章 法律意见书
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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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宗旨
为指导律师承办股权转让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指引》、《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等业务指引中对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操作有规定的,本指引不再重复。
第2条 适用范围
2.1本指引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以及受让人受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2.2有限责任公司,指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成立并注册登记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如无特别说明,本指引中所称公司,均指有限责任公司。
第3条 定义与业务范围
3.1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股权转让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律师为委托人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或者委托人受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提供法律服务,并协助委托人办理相关股权变更审批、登记等事宜。
3.2?律师承办股权转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1)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2)审核交易各方提供的材料或法律文件,编制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书,参与谈判;
(3)依法就股权转让出具《法律意见书》;
(4)协助委托人办理股权变更批准、登记手续;
(5)其它委托人交办的与股权转让业务有关的事项。
第4条 特别事项
4.1?本指引旨在向律师提供办理股权转让业务方面的经验,而非强制性规定,不作为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或报告的法律依据,仅供律师在实践中参考。
4.2?律师从事股权转让业务,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进行工作。
4.3?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委托人订立书面的《法律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委托事项、承办人员、提供服务的方式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收费金额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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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股权转让业务
第一节 一般股权转让的程序
第5条 本章所指“一般股权转让”,系指本指引除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之外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即不需履行任何审批手续的股权转让。
第6条 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
6.1转让人和受让人接触,就股权转让达成初步意向;
6.2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法律、财务尽职调查;;
6.3转让人和受让人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6.4转让和受让人按其内部审批程序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做出同意股权转让或同意收购股权的决策;
6.5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需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获得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股权转让的相关程序;
6.6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对转让股权、受让股权价格进行评估的,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是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6.7转让人和受让人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谈判、起草股权转让合同;
6.8转让人和受让人签定股权转让合同;
6.9转让人和受让人办理股权交割手续;
6.10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二节 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第7条 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专指法律尽职调查,即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律师依据委托人的安排,通过对相关资料、文件、信息以及其他事实情况的收集,从法律或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角度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和判断。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应编制调查清单。
第8条 律师开展尽职调查的基本原则、操作规范、注意问题,《尽职调查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等,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和《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指引》中关于尽职调查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股权的内部转让
第9条 股权的内部转让,是指公司的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10条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无需征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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