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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法域外管辖制度初探
我国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初探
戴龙 中国政法大学 副教授
关键词: 域外管辖权/反垄断法/法律冲突/反垄断法执法机关
内容提要: 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是对国外发生但是对国内市场产生限制、排除竞争影响的垄断行为适用国内反垄断法的制度。反垄断法域外管辖主要集中在国际卡特尔以及跨国并购领域,其本质是要通过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来规制跨越国界的垄断行为,维护国内市场的竞争秩序以及国家利益。反垄断法在实施域外管辖过程中会引起法律适用冲突。为了避免这种冲突,主要国家达成了反垄断双边合作模式。我国应该与相关国家签署反垄断双边合作协议,采取适合我国国情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关已经调查处理了几件颇有影响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从商务部公布的公告信息来看,案件都是和外资企业有关的集中行为,并且都涉及到反垄断法域外管辖问题。但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就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定过任何具体细则,国内针对反垄断域外管辖制度的相关研究也很少。本文拟就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的形成背景、实施现状以及制度特征等展开论述,结合发达国家的相关制度成果和经验,探讨构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的原则和立场,以期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建设提供参考。
一、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的形成
(一)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形成的背景
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国家用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平的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效率,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在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素有“自由企业大宪章”、“经济宪法”或者“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的美誉。反垄断法在传统民商法保护契约自由、主体平等的法律理念基础上,通过国家的干预来防范企业以联合、合并等方式来实施剥削或压榨中小企业和消费者,防止企业滥用其经济权利,维护市场竞争中的实质公平。基于这一理念,反垄断法是一部具有公法性质的国内法律,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国内市场的竞争秩序,其管辖范围也限于在一国境内。但是,经济全球化打破了企业固守在一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传统模式,资本的跨国流动大大加速了各国间的经济联系,形成了全球一体化的统一市场。跨国公司在提高全球范围内的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也开始挣脱一国国内法律的约束,游走于各国之间以躲避其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由于资本贪婪的天性,跨国公司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和技术优势,可以在一定的领域内轻而易举地实施打击竞争对手或者剥削消费者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使得传统追究公司法律责任的国内法显得遥不可及,也使得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的反垄断法受到严峻挑战。
传统的反垄断法遵守国际法中的属地主义管辖原则,对于发生在国外的反竞争行为一般不予过问。 [1]二战之后,美国政府曾经试图建立一个世界贸易组织( ITO),并设想在其中纳入对跨国公司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规范,但是由于美国国会和政府在相关议题上的观点不一致,这种试图在国际法层面设立跨国公司行为规范的努力无功而返。 [2]一些国际组织,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以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也尝试过制订规制跨国公司的行为准则,但最为大胆的设想是在WTO框架下设立竞争规则的尝试。在1996年12月新加坡部长会议上,WTO秘书处设立了研究贸易与竞争政策的工作组,探讨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导入竞争规则问题。2001年11月的多哈回合谈判中,贸易与竞争政策工作组就竞争规则的透明性、无差别、程序公正等原则以及对于“核心卡特尔”的规制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并试图在之后召开的坎昆会议上进一步使之明确化。但是,由于各国对于WTO框架下导入竞争规则的分歧太大,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反对在WTO框架下制定统一的竞争规则,导致在2003年9月的坎昆会议上竞争议题没有通过。2004年7月,WTO部长宣言中决定删除在多哈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讨论贸易与竞争政策课题。 [3]多哈回合关于竞争议题的讨论最终无功而返,表明目前在多边贸易体制下导入竞争规则的客观条件尚不成熟。
由于在国际法层面竞争规则的缺失,二战后不久,美国率先打破国际法中的属地主义管辖原则,创设出将美国反托拉斯法适用于国外企业行为的“效果原则”(effects doctrine)。 [4]效果原则的基本思路是,即使某种行为发生在国外,如果这种行为对国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或者限制效果,可以适用国内相关法律。这便是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的起源。效果原则的提出最初遭到以坚持传统属地主义管辖原则的英联邦国家的极力反对,并一度引发了对抗立法。 [5]面对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在国外遭受的阻力,美国法院在后来的反垄断判决中确立了国际礼让原则。在1976年的Timberlane诉美洲银行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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